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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规范


文件号文件名日期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2
十二届人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2013-3-14
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5〕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标〔 2016〕66号《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建办标函〔 2017〕496号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2017-7-17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11-4
国家市监总局令 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3-1
国家市监总局令 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6-1

一、背景

国发[2015]1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建标[2016]66号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三)总体目标。

标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标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标准体系协调统一、支撑有力。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

二、标准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INFO

地方标准: 必须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 例外情况: 如浙公通、重庆的日照等(有效性值得怀疑。) 企业标准: 有效期一般是3年,3年后自动失效。当企业标准涉及的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标准要随之修改。

2、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规范和标准的使用

新出的GB55系列为全文强条,规定有不一致时,以强制性工程建筑规范的规定为准。举例:

GB55系列的前言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条文解释的法律效力

条文解释多数情况效力和正文不同等,低于规范正文。举例: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P74:

四、条文产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竞争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P163:

为便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P64: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01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

4、现行规范中,规范的条文说明和规范图示能否作为设计依据和审查依据?如果规范的条文与条文说明、规范图示的内容相互不一致,审查中以什么为准?

答:规范的条文说明和规范图示可以作为参考,帮助理解规范条文。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规范图示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条文为准。

INFO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五、推荐性标准

百度百科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但,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情况: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情况(2)举例: (这种情况会经常碰到,推荐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就变成了强制性标准。)

3.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六、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

七、图集

一般:无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八、需注意的各种条文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85号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1286-2018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全文强条。)

GA1290-20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6.2.1 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a) 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 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 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它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6.2.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a) 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b) 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九、其它规定、文件等

企业规范、图集,需要复核不得低于国标和地方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设计依据。

如: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编制的问题解答,就遇上不被建设局认可的情况。

十、常用网站

网站网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index.html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org.cn
中国建设工程标准化网http://www.cecs.org.cn/xhbz/fbgg/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http://chinabuilding.com.cn/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jst.zj.gov.cn/col/col1229125874/index.html?number=AE10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zfcxjw.cq.gov.cn/xxgk/wjtz/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fcxjst.hebei.gov.cn/zhengcewenjian/tongbaogongshi/

十一、法规查询

网站网址备注
度小法(已消失)https://duxiaofa.baidu.com查法律,有APP
国标全文公开http://openstd.samr.gov.cnGB全行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公开http://www.ccsn.org.cn/xxbz/FullText.aspx
工标网http://www.csres.com/是否作废及历史版次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
之江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zjsis.com/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dbba.sacinfo.org.cn/免费下载
找建筑http://www.zhaojianzhu.com免费下载
建标库http://www.jianbiaoku.com在线看,下载需年费
仟帆标准http://www.guifanwu.com需帐号

本文最后更新: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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