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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 建标 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 建设标准

📌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 建标【2015】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 浙建【2013】2号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总图

NOTE

  • 📝 机动车出入口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 📝 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
  • 📝 室外活动场地满足生均面积指标,应有1/ 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浙江:室外活动场地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 📝 绿地率不应小于30%。
  • 📝 窗地比1/5,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 📝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余部分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 📝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

出入口和安防

📌 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4.3.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6.3.7 托儿所、 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周界宜设置人 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财务室应设置人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人侵报警系统;

3A 园区大门、 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二、5 园区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边应设围墙。主出人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3.4.5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应紧靠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室外活动场地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²。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 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二、3 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²。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²,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²。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4.2.3 室外活动用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3m²/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4m²/生。

6.1.5 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 4 室外活动场地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绿化和种植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二、4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²。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4.2.4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1m²/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2m²/生。

内部道路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二、2 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日照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二、1 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旗杆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二、6 园区适宜位置应设置旗杆、旗台。

组合建造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8 I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2 儿童活动场所。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7.4.3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

7.4.3 儿童对疏散设施的要求与成人有所区别,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消防救援,应严格控制,并应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儿童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2.3.6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 2 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 (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

房间位置要求

NOTE

  • 📝 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 托儿所应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人数不应超60人。
  • 📝 厨房不能布置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上方和下方。
  • 📝 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 📝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6.1.3.3A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7.4.3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

7.4.3 儿童对疏散设施的要求与成人有所区别,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消防救援,应严格控制,并应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儿童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252015201510

注: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 5. 1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 90m,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竖向净高

NOTE

  • 📝 班级活动单元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浙江省3.10m)。活动室和寝室要在同一层。不能设双层床。
  • 📝 多功能活动室:3.90m。
  • 📝 厨房:3.00m。
  • 📝 办公用房:2.80m。(浙江省)

📕 建标 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三条 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 17的规定。

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最小净高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3.0
多功能活动室3.9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2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3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4 其他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空间大小确定。

出入口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蓬,雨蓬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净高不应低于I. 05m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8.3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且坡度不应大于1:12。

走道、连廊

📕 建标 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的走道的墙面距地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 1. 14的规定。

表4.1. 14走廊最小净宽度(m)

房间名称走廊布置(中间走廊)走廊布置(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2.41.8
服务、供应用房1.51.3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²,且不应小于90m²。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8 园舍建筑门厅、 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楼房宜采用单面廊,廊净宽不应小于18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0mm。

3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且坡度不应大于1:12。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11.6.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5.4 临空的窗台高度小于90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其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6.2.7.3 幼儿活动室单面廊内侧的窗户宜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6m,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 3m以下的楼层外窗应设固定安全窗

📕 建标【2015】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二、(二)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 浙建【2013】2号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 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0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窗。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米~1.2米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楼梯

📌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条文说明:

5.3.11楼梯段及平台围合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 (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措施;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跌落楼梯井底事故;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也应参照执行。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六 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5 园舍安全防护栏杆或栏板设计应坚固安全,应采用不易攀登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人屋面、 阳台等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其净高不应低于1200mm,且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2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3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900mm;室内楼梯项层水平段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4 临空的窗台高度小于90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其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5 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6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mm。

6.2.6 园舍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交通琉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园舍不得设置室外楼梯和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间应自然通风,并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6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梯井净宽大于200m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宜攀登与下滑的构造。

(条文说明:楼梯的设计首先要保护儿童生命安全,防止穿越坠落,其次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符合疏散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室外楼梯不应作为主要垂直交通通道。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 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栏杆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 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5 园舍安全防护栏杆或栏板设计应坚固安全,应采用不易攀登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人屋面、 阳台等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其净高不应低于1200mm,且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2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3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900mm;室内楼梯顶层水平段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4 临空的窗台高度小于90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其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5 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6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mm。

墙面、墙裙、地面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3.1 园舍建筑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的构造和装修材料应满足安全、防火和环保等要求。

2 室内装修不得破坏结构主体。

3 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内墙粉刷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装修时宜做成小圆角。活动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4 走廊、门厅、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0mm;厨房和卫生间宜做便于冲洗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800mm。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1.10 距离地面高度 1.30m米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0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卫生间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 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 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 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 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 40m~0.45m,宽度宜为0. 35m~0.40m。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 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 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污水池(个)大便器 (个)小便器(个或位)盥洗台(水龙头,个)
1646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 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 ⅹ 0.80m (宽 ⅹ 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 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3 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或通风换气设施;

2 幼中班和幼大班的男、女厕位宜合理分隔;

3 卫生间宜配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槽)。 每班数量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1)大便器4个;

2)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4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mm, 宽度宜为400~450m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mm。~~每班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手龙头6~8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服务管理用房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4.1 服务管 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

房间名称小型中型大型
晨检室(厅)101015
保健观察室121215

晨检、保健观察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教职工卫生间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条文说明:教职工厕所供园内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必须严格与幼儿使用的卫生间分开。供教师使用的厕所也可以设在生活单元内,其尺寸应按成人标准设置,每班一个厕位,必须设门扇,使教师厕所与幼儿卫生间互相隔离,互不干扰。)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2.4 教工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应就近单独设置,男女分设;

2 应设室内水冲式器具;

3 厕所宜采用瓷质的大小便槽(器),大便厕位宜设隔板。应妥善解决厕所的通风、排气问题。

供应用房

厨房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4.5.1 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 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婴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的规定。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每人0.40m², 且不应小于12m²。

4.5.5 当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采光、通风

📕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 1.1的规定。

表5.1.1 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场所名称采光系数标准值(%)窗地面积比
活动室、寝室 / 多功能活动室 /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睡眠区、活动区3.01/5
卫生间 / 楼梯间、走廊1.01/10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 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6.2.12 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应设置带防止回流措施的机械排风装置。

📗 DB33/1040-2007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6.3.2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南侧,并应防止眩光。

2 活动用房的采光窗地比不得低于1/5。

节能

浙江省按居住建筑计算节能。

虽然国标除了温和地区外,居住建筑都包含了幼儿园,但很多地方规定都把幼儿园归入了公共建筑。

详: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外墙保温材料应为A级:

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其它

JGJ 39-2016 (2019年版),6.2.5 当采用散热器时,散热器应暗装。

JGJ 39-2016( 2019年版),6.2.15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托儿所、幼儿园按居住建筑的进行节能设计。

特殊工程:

住建部 58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本文最后更新: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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