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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B55系列规范一共4个,对建筑专业来说非常重的是55031,部分重要的是55036(设备专业非常重要)和55032(验收规范必须引用)。
规范代码 | 规范名称 | 实施日期 | 备注 | |
---|---|---|---|---|
通用 | GB 55031-2022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 2023.3.1 | 全文重点 |
通用 | GB 55032-2022 |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 2023.3.1 | 验收依据 |
项目 | GB 55033-2022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2023.3.1 | |
通用 | GB 55036-2022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 2023.3.1 | 部分重要 |
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建议建筑专业全文仔细阅读。有些条文并没有提高要求,但从一般条文变成了强条,也非常重要。
下面重点提示一些提高要求的条文。
1、人员集散
TIP
新规有两条提到了人员集散场地的要求。和原规范相比,范围更广。教育、商业、办公类都应注意出入口处的设计。
需要集散场地的有:
- 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
- 剧场、电影院、宿舍、学校
-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2.1.4 本条对公共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交通、人员的集散的最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等场所。
教育类建筑是指供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的教学场所。
办公科研类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谈、接洽、处理、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
商业服务类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场所。
公众活动类建筑是指供休闲、运动、参观、观演、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
交通类建筑是指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
医疗类建筑是指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
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是指社会民生服务场所。
综合类是指不同业态共处一个场所。
民用建筑具体分类见表1。
4.1.6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出人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 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条文说明:4.1.6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特指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的控制要求。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功能、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均不同、人员集聚特点差异也大,故本条仅对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基地提出了基本的、原则性底线规定。
本条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是指以下建筑设施:①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③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4.2.5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 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JGJ57-201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3.1.3 剧场建筑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剧场建筑从红线的退后距离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0m²/座留出集散空地。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障碍物。
JGJ58-200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3.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²/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深度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JGJ36-201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3.2.4 宿舍主要出入口前应设人员集散场地,集散场地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²。宿舍附近宜有集中绿地。
2、标识系统
TIP
建筑设计中的标识一般指视觉和触摸。包括消防、无障碍、人防、车行等。
标识要体现在图纸上。
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2.1.7 本条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提出了最基本设置要求。安全标志及导向标识系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系统,关乎公众的安全和生活便捷,建设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的意义在于:①保护公众的安全;②方便使用者顺利、便捷地通过一一个空间或者到达某处目的地。
类别 | 地区 | 标准或图集 |
---|---|---|
综合 | 全国 | GB/T 51223-2017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
人防标识 | 浙江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2022.01 |
车库 | 全国 | 17J927-1 车库建筑构造 |
无障碍 | 全国 | 12J926 无障碍设计 |
无障碍 | 北京 | 21BJ12-1 无障碍设施 |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2.1.11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
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 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 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1m×0.6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5:3 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2.0m。
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5款设置警示标牌。
3、建筑面积
TIP
- 面积要算到外围护结构外表面。(附属在外围护结构的其它装饰物不算)(浙江省的调整说明中未提及。)
- 阳台分为敞开阳台和封闭阳台。
- 结构层高在2.2m以下不算面积。
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 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条文说明:3.1.1本条对面积计算的界面作出 了规定。条文中的“每个自然层”为非单层建筑时,建筑面积应为建筑各自然层面积的总和;“楼(地)面处”是指楼(地)面的设计完成面,对于没有结构楼板的地面,应为混凝土垫层顶面;“外围护结构”是指外墙,包括作为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外表面”是指外围护结构的设计完成面,建筑外围护结构一般由墙体、保温层、饰面层组成,设计完成面即装饰面层外边线;当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时,“外表面”为幕墙面板外边线(见图1)。
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 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3.1.4 为了满足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本条按照建筑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建筑面积的计算作出了原则规定。计算面积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三点: 一是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此永久性结构是相对临时性结构而言,即不包括临时房屋、活动房屋、简易房屋; 二是要有永久性顶盖,不包括临时搭建的各类顶盖,如临时性遮阳篷等;三是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见图2)的建筑空间。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条文说明:3.1.5 本条依据阳台的基本定义,规定了阳台面积的计算原则。
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条文说明:3.1.6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与部位:
-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配)件,指附属在外围护结构的装饰、遮阳、设备平台等构(配)件,如:附属在外墙的装饰柱、门窗线脚、勒脚、突出墙面的装饰线条、空调机板、遮阳板、建筑挑檐、无柱雨篷等非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配)件(见图3)。
浙自然资函[2023]20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
4、楼梯
TIP
- 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 正对梯段设门时,台阶离门不应小于600。
- 当建筑各层层高不同时,要注意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能大于10mm,定层高的时候要考虑一下这个因素。
5.3.5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 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条文说明:5.3.5 本条是楼梯休息平台宽度的最低要求。休息平台宽度是人员上下通行安全的保证,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楼梯休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完成面至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休息平台有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突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或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框架梁或栏杆(板)内侧算起。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中间有实体墙时,考虑搬运物体无法借用梯井和相对梯段空间,因此要求适当加宽0.10m,且从踏步或实体墙的最窄处算起。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供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各类项目规范的相关要求。
5.3.6 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条文说明:5.3.6 为了避免正对楼梯梯段开门紧临踏步的危险隐患发生,本规范特意增加了当缓冲平台,上设有门扇时,门扇与梯段之间的最小安全尺度要求(见图10)。
图10正对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示意图
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条文说明:5.3.10 本条是为了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而规定的要求。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按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分隔,上下层梯段断开,可不视为相邻梯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出屋面的楼梯,由于使用不是很频繁,高差可以适当加大。
5、楼地面
TIP
- 车库的地面应采用耐磨地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做法表应注意修改)
6.3.5 机动车库的楼面、地面应采用高强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条文说明:6.3.5 本条是对机动车库楼 面、地面的功能性要求,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GB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3.1.8 混凝土或细石混凝土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 混凝土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耐磨混凝土面层或耐磨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底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细石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衢住建办[2020]4号 衢州市建筑工程通病质量防治措施
3.1.5 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室地面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地下室地面设置滤水层时,地下室周边宜设置排水沟、集水井,排水板或滤水层应结合结构板面找坡,形成自然排水引流效果,其刚性保护层应采用配筋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厚度不小于100mm。
6、栏杆
WARNING
1050高度的栏杆全部取消,最小高度1100。栏杆全部引用新图集《22J403-1 楼梯 栏杆 栏板(一)》。(内有设计要求表,可直接查表)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条文说明:6.6.1 本条是栏杆(栏板)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是在结合实际项目应用情况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了涉及栏杆(栏板)安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对不同情况下的栏杆(栏板)提出了保障措施,并将防护栏杆(栏板)最小安全高度均统一为1.10m。其中楼梯梯段栏杆(栏板)按其危险性可分为临空栏杆(栏板)和非临空栏杆(栏板);本条临空栏杆(栏板)是指中庭、上下楼层开口部位等处的开敞楼梯的梯段栏杆(栏板),室外楼梯临空侧的栏杆(栏板)及室内楼梯水平休息平台临空侧栏杆(栏板)。
图集《22J403-1 楼梯 栏杆 栏板(一)》(点击展开)
图集《22J403-1 楼梯 栏杆 栏板(一)》中按新规范有汇总,可直接查表。
7、烟道出屋面
TIP
我们做坡屋面时,烟道出屋面伸出的高度经常不足,现在这一条上升为强条,烟道应注意满足规范要求。
6.7.3 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烟气倒灌。
条文说明:6.7.3 本条为出屋面烟道、排风道设置的基本要求。烟道和排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必要的防水等构造要求,也容易使排出气体因受风压影响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由于管道高度不足而产生倒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在本条中强调了烟道和排风道设置时要考虑最低伸出屋面高度的要求。伸出屋面高度按照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16.4 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离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离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离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其余现行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
10.7.7 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住宅建筑的各层烟气排出可合用一个烟囱,但应有防止串烟的措施;多台燃具共用烟囱的烟气进口处,在燃具停用时的静压值应小于或等于零;
当用气设备的烟道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3m时(水平距离),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大于3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都应高出屋面0.6m;
5)当烟囱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C以上;
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另:《CECS390-2014 住宅排气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4.2.3内容基本一致。住宅厨房烟道,都要满足。(地标大多同国标要求)
8、民用建筑分类
INFO
民用建筑的分类以新规为准,以前《GB/T 50841-2013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附录A,和《GB50364-201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表1,仅供参考。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条文说明:2.1.3 本条对居住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居住者的生活安全、私密性、采光、通风、隔声最基本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与生活习惯,日照未做强制性要求,可根据各类型项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建设。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两类。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类场所。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非住宅类场所,见表1。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2.1.4 本条对公 共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交通、人员的集散的最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等场所。
教育类建筑是指供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的教学场所。
办公科研类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谈、接洽、处理、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
商业服务类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场所。
公众活动类建筑是指供休闲、运动、参观、观演、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
交通类建筑是指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
医疗类建筑是指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
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是指社会民生服务场所。
综合类是指不同业态共处一个场所。
民用建筑具体分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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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其它规范:(点击展开)
GB50364-201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
条文说明:1.0.2 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其分类和举例见表1。
GB/T 50841-2013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3.1.1 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3.1.2 建筑工程按照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
3.1.3 建筑工程按照空间位置可分为地下工程、地上工程、水下工程、水上工程等。
附录A 建筑工程分类表
名称 | 编码 |
---|---|
建筑工程 | 1000000000 |
民用建筑工程 | 1010000000 |
居住建筑 | 1010100000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1010101000 |
主体建筑工程 | 1010102000 |
建筑屋面工程 | 1010103000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1010104000 |
室外建筑工程 | 1010105000 |
办公建筑 | 1010200000 |
旅馆酒店建筑 | 1010300000 |
商业建筑 | 1010400000 |
居民服务建筑 | 1010500000 |
文化建筑 | 1010600000 |
教育建筑 | 1010700000 |
体育建筑 | 1010800000 |
科研建筑 | 1010900000 |
卫生建筑 | 1011000000 |
交通建筑 | 1011100000 |
人防建筑 | 1011200000 |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 1011300000 |
工业建筑工程 | 1020000000 |
厂房 | 1020100000 |
仓库 | 1020200000 |
辅助附属设施 | 1020300000 |
构筑物工程 | 1030000000 |
GB 55032-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2.0.5 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条文说明:
2.0.5 本条旨在严格设计变更的管理,遵循设计文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新建工程,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各种原因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改扩建工程,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对设备专业非常重要。还出版了一本实施指南。
本文最后更新: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