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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线

TIP

除市政设施外,所有地上地下设施都不能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有功能任何空间都不能突出建筑控制线。

用地红线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4.2 建筑控制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人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条文说明:

本节是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及公众权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底线规定。

4.2.1 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给出的建筑基地控制线,本条明确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平面控制规定,其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包括,地下设施: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围墙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地上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进风口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2.2 建筑控制线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等对地面建(构)筑物主体布置提出的控制线,地面以上的建(构)筑物主体包括裙楼的外墙边线不允许超出这个界线。除地下室、窗井、建筑人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可能有交通车辆和消防救援车通行,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应确保其净空高度,且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室外机或排气、排烟口等排出的热风或有害气体影响环境卫生。同时要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4.3.1已废止。)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 上空:

  1. 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 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 0m,并不应大于3. 0m。

  3. 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 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 0m。

  4. 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 6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等。

4.3.3 除地下室、 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 治安岗、 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 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人道路红 线建造。

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 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本文最后更新: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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