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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责任


设计责任

一、主要文件

类别法规名称备注
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4-23
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9-1
国务院第662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714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国务院第393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
住建部建质[2014]124号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8-25
住建部建质[2014]124号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建部建市[2015]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杭州杭建工发[2015]29号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标准表

二、主要法规

国务院 第66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 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TIP

除去设计院资质及分包等要求外,设计文件应做到:

  1. 依据齐全;

  2.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3. 满足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 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注明技术指标且符合国标标准,不得指定厂家或供应商;

  5. 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签字符合要求;

  6. 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措施建议;

  7. 应向施工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8. 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国务院 第714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质[2014]1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的规定违反前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建市[2015]3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五方责任主体分别列举了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和行政处罚办法。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020.05

一、实例

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 戏台坍塌

事件: 2019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托管的金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凯街道办)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对戏台屋面浇筑混凝士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判定: 臻宇设计公司(现更名为沃森设计公司)。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 伍哲陶,臻宇设计公司技术总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2018-06-01)建办质[2018]31号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²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²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建办质[2021]48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

……

[浙江省建设厅]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永久性标牌

国办发[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住建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建质[2014]1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浙建[2011]0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

建建发[2011] 221号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一、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 9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 ]57号)要求,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未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补充设置。

二、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及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800min,高不小于6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mm。责任标牌材质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认,应为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责任标牌的设计

责任标牌的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每幢单体工程必须在可视范围内单独设置责任标牌,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住宅工程原则上设置在每幢楼单元入口处;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原则上设置在每幢建筑的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附近;其他民用建筑、构筑物及桥梁等市政工程设置在人流较多的工程明显部位。

苏建质[2012]463号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赣建建[2011]15号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吉建质[2011]6号 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点击链接

粤建质[2014]242号 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用记录(杭州)

2020.11

DANGER

  • 有培训口头说法,图审进入三审需要扣分。(参考杭建审改办[2020]6号文件)但据说目前除临安外,其余区尚未、即将开始实施。

杭建市发[2019]482号 杭州建设市场信用记录计分标准(2019版)

五、本《记分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施行。

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

附件:

  1. 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3. 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举例:

警示信息行为企业扣分
一、工程建设程序
勘察、设计、节能评估、图审单位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
勘察、设计文件无(或缺)责任人签字的或未按相关规定加盖注册章和公章的
勘察设计单位送审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单个项目图审时发现违反强条2条以上的
设计单位在12个月的计算周期内,送审设计图纸图审违反强条总数达8条及以上的
未按照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设计、审查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每个季度累计二个(含)以上项目存在内容缺项、漏项或未按消防技术标准检测的
图审中存在送审的消防设计图纸质量较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单个项目累计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得”“不应”条款3条以上的
……

DANGER

→ 单个项目违反2个强条(含所有专业)即扣分。

→ 12个月的周期内,违反强条总数达8个即扣分。

→ 单个项目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得”“不应”3条(含所有专业)即扣分。

(浙江省)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10.30) ← 点击链接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三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仍按《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施工图数字化联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以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施工图无需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管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除特殊建设工程、低风险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的施工图纸。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及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全面、准确、一次告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完成施工图修改,原则上在基坑(槽)开挖前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活动范围内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均按特殊建设工程实施审查;建设活动范围内仅有低风险工程的,方可作为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

(三)加强工程设计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施工图审查情况和图纸系统大数据分析,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考评体系,完善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综合考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服务水平、信用信息等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在对一般工程进行施工许可后审查和对低风险工程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发现施工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审查范围。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0.09)

附件: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

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杭建审改办[2020]6号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一、取消施工图事前审查。……

二、实行抽查机制。……

审查机构应在5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抽查比例为100%;对于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整改到位,审查机构应在1天内完成复核。

抽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抽查发现未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包括上传设计文件内容不全)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如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20天内,未能通过报审项目施工图纸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撤销其已核发的施工许可。

三、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加快施工图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要有效压缩施工图审查时间,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

(二)审查机构应在5天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于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整改到位,审查机构应在1天内完成复审。

(三)分部实行审查。功能复杂的特殊项目,底板以下部分可先行出具底板以下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省技术标准,在底板施工前取得项目审查合格书。鼓励审查机构提前介入图审服务。

四、完善信用评价和遴选机制。每个项目施工图审(抽查)时限超过5天的,审查(抽查)机构信用评价扣1分;每个项目复审时限超过1天的,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扣0.5分;每个项目施工图审查三审通过的,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扣0.5分;每个项目施工图审查四审通过的,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扣1分;每个项目施工图审查五审通过的,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扣2分,并予以通报。每个项目未能在4天内完成整改的,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扣1分。

按照《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办法》(杭建审改办[2018]31号),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暂停业务60 天;连续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取消政府采购目录资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督查,对未及时督查整改违规情况的区(县)市,在营商环境评价中予以扣分处理。

TIP

→ 特殊工程需消防审查。

立案标准及判决

立案标准:

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INFO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国务院 第714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DB33 1092-2021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0.5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自评结果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预评价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预评价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本文最后更新: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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