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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填表内容
一、一般通用内容
项目概况 | 涉及规范及备注 |
---|---|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 与合同一致 |
工程地点 | 详规划条件 |
工程性质 | GB50137-2011;GB50364-2018,1.0.2说明与规划条件一致(R 居住/B商业…) |
项目设计规模等级 | 建市[201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重要公共建筑详GB50156-2021附录B人员密集场所5.5.19条文解释、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1、3.2 |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 GB55001-2021,2.2.1,2.2.2GB50068-2018,3.3.3 |
抗震设防烈度 | GB50011-2010 (2016年版),附录A(按表格选,并和结构专业一致) |
抗震等级 | GB50011-2010 (2016年版),表6.1.2 |
抗震设防类别 | GB50223-2008,3.0.2 |
结构形式 | 由结构设计提供 |
基本风压值 | GB50009-2012,表E.5 50年一遇(查表,并和结构一致) |
高程 | 详测绘部门提供的原始地形图 |
年降水量、常水位 | 年降水量详JGJ/T235-2011 附录A,常水位详地质报告 |
百年一遇最高水位 | 详地质报告 |
屋面防水等级 | GB50345-2012,3.0.5;JGJ230-2010,3.0.1;JGJ155-2013,5.1.7 |
地下室防水等级 | JGJ155-2013,5.1.7;GB50108-2008,4.8.1;GB50108-2008,3.2.2 |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 | GB50108-2008,4.1.4(并和结构专业一致) |
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室外地坪以上) | GB50108-2008,3.1.3(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
热带风暴和台风地区 | GB50178-1993附表2.1中的ⅢA和ⅣA地区 |
光气候分区 | GB50176-2016,表A.0.1;GB50178-19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5016-2021,附录B |
气候区划和热工分区 | GB 50176-2016 图A.0.3 |
人防等级及要求 | |
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 |
可再生能源设计 | |
装配式要求 | |
是否精装验收 |
二、基本风压
基本风压值需要和结构保持一致,主要体现在结构规范上,一般情况下咨询结构就可以了。
某些地方规定的附表中有当地更详细的基本风压表。 比如:
DB33/T 700-202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附录A(规范性)浙江省各地基本风压值
表A.1 浙江省各地基本风压值
城市名 | 风压(kN/m²) |
---|---|
杭州市(除临安市天目山) | 0.45 |
宁波市(除慈溪市、象山县石浦) | 0.50 |
温州市(除瑞安北麂) | 0.60 |
嘉兴市(除平湖县乍浦) | 0.50 |
湖州市 | 0.45 |
绍兴市(除嵊县) | 0.45 |
金华市 | 0.35 |
衢州市 | 0.35 |
舟山市(除嵊泗县、嵊泗县嵊山) | 0.85 |
台州市(除临海市括苍山、椒江市下大陈、玉环县坎门) | 0.80 |
丽水市 | 0.30 |
临安市天目山 | 0.75 |
慈溪市 | 0.45 |
象山县石浦 | 1.20 |
瑞安北麂 | 1.80 |
平湖县乍浦 | 0.45 |
嵊县 | 0.40 |
嵊泗县 | 1.30 |
嵊泗县嵊山 | 1.65 |
临海市括苍山 | 0.90 |
椒江市下大陈 | 1.45 |
玉环县坎门 | 1.20 |
附录B(规范性)浙江省各地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台建[2021]215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附表:台州市各街道乡镇风压取值表(44街道,85乡镇)
三、降水量
国标比较粗略,省、市一级会有更加详细的基础资料,应注意地方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
表3.1.1 浙江省各地市多年平均降雨量
地区(市) | 平均降雨量(mm) | 地区(市) | 平均降雨量(mm) |
---|---|---|---|
湖州 | 1303.4 | 丽水 | 1405.9 |
嘉兴 | 1193.3 | 舟山 | 1412.7 |
杭州 | 1438.0 | 宁波 | 1431.5 |
绍兴 | 1469.8 | 台州 | 1583.8 |
金华 | 1445.8 | 温州 | 1780.6 |
衢州 | 1665.2 |
四、绿建星级及评估
DB33 1092-2021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0.5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自评结果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预评价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预评价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浙建[2016]4号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七条 城市、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 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本文最后更新: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