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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计审查

常用规范及文件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2023版)(按新战技修编中)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修编中……)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 013-2010(内部)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

RF 32001-2025《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2025年8月23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 1-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M)

《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 2-2004(M)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 02-2009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 0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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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2011

《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2017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设计标准》DB33/T 1227-2020(按新战技待修编)

《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标准》DBJ33/T 1308-2023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DB33/T 1079-2018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DB33/T 2207-2019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 DB33/T 1079-2018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DB33/T 2207-2019

《人民防空核生化监测中心设计标准》(省标途中)

《人民防空工程区域水站设计标准》(省标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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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次修正2020.11.27)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2022.0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2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392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22】27号(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局部修改文号浙人防办【2023】5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局部修改(浙人防办【2023】5号)(颁布日期:2023年9月18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措施》浙人防办【2005】162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22】6号(实施时间2022年5月1日)(浙人防【2015】12号作废

《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22】51号

《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温政办【2021】71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内车位设置的通知》湖国动办【2025】13号

审查要点

浙人防办[2020]31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平时开发利用和战时防护效能。防空地下室战时人防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

颁布意义:人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后第一部标准文件

实施时间:2025年8月23日

实施条件:规划许可(以当地人防部门意见为准)

适用范围:5级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

技术要求:不得采用非标门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设备选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服务系统》中产品目录

建筑接口:门类防护设备在开启状态下,操作件等不应侵占通行(洞口)净尺寸。

设备型号:门类防护设备功用型号编制方法见《标准》4.2

新标比旧标要求高很多。1、对门框双侧均有门垛尺寸要求且高于旧标。2、每扇门吊钩4个。3、门上净高≥600。4、门前距离≥B+700/800。

常见问题

问题1:审查必要条件: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审批表

浙人防办【2023】5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局部修改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中人民防空具体指标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附件2)确定。

问题2:五级及以上人防工程需要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根据联合审查实施意见,设计需要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审查未做要求。

浙建【2017】6号 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按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除了单独以人防工程立项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五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外,其他地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其他附建式人防地下室可由具备相应建筑工程设计或其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一并设计,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问题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中没有6000宽的人防门

双向行驶的汽车坡道出入口应选用通行(洞口)净尺寸7000的人防门。人防地下室范围内的双向车行通道,遇防护设备(人防门)选型受限时,允许选用通行(洞口)净尺寸为5500的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除该洞口区域外,其余内部双向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000。

RF 32001-2025《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国人防建【2025】4号 )

5.1 表1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通行(洞口))净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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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公共车位不能放在人防区

台政办发【2022】51号 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三) 明确项目审批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在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时,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国有全资企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各类公共停车位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人防主管部门应核实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面积与位置。结建人防工程验收时,国有全资企业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协助国有全资企业做好项目移交、登记等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

温政办【2021】71号 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二) 落实人防设施配置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征求人防部门配置要求,防空地下室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各类公共泊位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指标在总平指标中单列,由人防部门予以确定,有关标识按照省人防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定设置。在竣工测绘成果中,人防主管部门应核实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面积与位置,以及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与防空地下室的配置要求。同项目中,地下室的人防区域与非人防区域应同品质设计、验收、交付。

湖国动办【2025】13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内车位设置的通知

2、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公用车位或访客车位,确需设置的,公用车位或访客车位数量合计不得超过人防区车位总数的10%,该部分车位专项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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