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图纸审查

图审制度的变化

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1997-11-1)主席令第91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1-30)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00-9-20)国务院令第293号(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07-10-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4-22)主席令第46号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4-24)主席令第23号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删去第三款。
(2017-10-7)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019-4-23)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019-4-23)主席令第29号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00施工图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先后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0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为行业自律
2017-10-7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去掉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2018-12-29住建部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购买服务 增加消防、人防
2019-3-13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链接审批程序的指导文件
2019-4-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住建部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但在实际执行中,审查内容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又进行了大幅扩展,如与规划一致性审查、舒适性要求审查、设计格式审查、产业发展要求审查、各类附属设施审查等多个方面。另外,我国的规范偏于“设计手册”式规范,强条规定既多且细,非常庞杂。在设计周期极短、设计质量下滑的情况下,对于如此之多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耗时很长,初审通过率很低,影响工程进度,这也是施工图审查受到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浙江省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链接

杭州市

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链接

杭建设发【2024】284号 杭州市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杭建设【2024】137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链接

杭建审改办【2022】3号 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

杭建审改办【201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建审改办【2020】6号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审批制度改革

2019.08 (最后更新于2020.02)

INFO

主要是配合“精减审批环节”、“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等相关政策。

1、法规及文件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19-4-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2019-3-13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审批程序的指导文件
2018-12-29住建部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购买服务 增加消防、人防
2017-10-7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去掉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3.13)

2、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10-7)

七、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八、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TIP

  • 《建筑法》:只修改了一条,十五日改成了七日。

  • 《城乡规划法》:只修改了一条,作用是优化审批时序。

  • 旧版(279号)(2000-1-1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旧版(293号)(2000-9-20):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取消图审趋势

起因:根据《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若以“保留施工图审查环节”为前提,政府购买效率最高,可以大大的提升审图效率,还可以消除因市场化动作给施工图审查工作带来的 各种不良影响。

实行过程: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后,除了之前就率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地区,真正执行的省份并不多,而且在执行过程中碰到新问题:小城市财政吃紧,审图单位有选择性审图;部分省市审图流于形式,质量更难保证。

趋势:“为了精简审批环节,可以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

市场应对

负责任的甲方公司会有严格的内审或委托第三方图审,但因为甲方和第三方图审都不承担设计责任,目标重在“经济”,对设计院是一种新的压力。(让设计经济合理也是设计师的责任。)

第三方图审:(表格来源于网络)

审查主题侧重点收费情况周期成果作用
以10万方住宅区为例
施工图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不高于2元一平方米,个别省市已取消收费初审10天,复审2天左右审查意见100条以内消除设计中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内容,推进项目进程。
第三方图审设计咨询公司甚至个人,无需资质图纸的全方位质量管控,重点为错漏碰缺检查2~3元一平方米,视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波动初审12天,复审3天左右审查意见1000条以上减少图纸中错漏碰缺问题,减少返工量,节省成本

设计院处境

之前之后
程序1、按照各方意见调整修改后拿到图审合格证 2、拿工规证及施工许可证 3、按施工图验收1、方案审查通过后拿到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上传图纸,签承诺书后下发施工许可证 3、先开工再图审/或无图审(如浙江、江西) 4、竣工验收找问题,且关联处罚
分析图审之前,各版图约束力较小; 设计、甲方可随时修改的余地大方案落定无修改的余地和时间(新政也称“拿地即开工”政策)。 后审直接关联处罚(已开工或完工,面临多重经济损失)
设计策略解决紧急问题,不紧急的先放着(方案阶段结构设备不参与)。碰到两可的问题冲冲看,被提了再改方案阶段需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主动设计。报方案需: 设计深入无变动,严格自查无硬伤,指标精确同施工图
难题列举现场和出图不一致(做错或配合白图)。建筑、结构图对不上指标或总图和工规证不一致。 后审或不审带来的其他后果(目前尚无多少经验)
利弊图审制缩小了图纸的质量竞争,打击了投入施工图管理的积极性。图审还是合理的设计拖延时间。 多道关卡利于了解当地政策及执行,有修改时间。多部门共同担责,设计院风险较小。质量管理的重建需要时间和认识的改变 项目负责人通常只懂一个专业,但要承担总负责的责任 同一规范,各地的执行理解不好把握,存在风险 面对甲方的不合理要求,没有图审作为依据,且要承担全部责任

取消图审后

风险大(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合理要求均应拒绝)

时间紧(图审时间应该预留充分,控制设计节奏,严控校审流程)

技术力量薄弱(需要改变认识,加强中坚力量建设)

4、取消图审的地方政策

各地措施有差异,总原则都是响应“国办发[2019]11号”中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中的要求。

1)、浙江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0-3-24)([点击查看](http://www.zj.gov.cn/art/2020/3/24/art_1551437_42379634.html))

(三)主要目标。2020年,全省积极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度,取消低风险小型项目、一般房建项目的施工图事前审查环节,建成全省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在线管理模块。2021年起,除依法需要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外,全面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评价管理。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7-23) ([点击查看](http://jst.zj.gov.cn/art/2019/7/23/art_1588053_36024767.html))

……探索缩小施工图事前审查的范围,对结构安全等级较低,不涉及消防设计审核、人防报建审批、防雷设计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和买受人、承租人等第三人权益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施工图事前审查,实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有效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一)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除……以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自审备案制。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和自审承诺书上传全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备案,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不再需要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于不适用自审备案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对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层底板顶面为界)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3日

2)、山西省

晋建办字[2019]15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 ([点击查看](http://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c54c550e-bcdf-41e7-bd7c-1970dc08f29d))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7月1日前已委托图审机构审查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TIP

2019年7月1日起,山西省全面取消图审,消防审查集中在少数几家审查机构。

3)、广东省

穗府函〔2019〕194号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08-26)([点击查看](http://www.gz.gov.cn/ysgz/tzzc/content/post_4759490.html))

探索取消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提交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及注册设计人员签章的施工图,可以申请施工许可核准。

深圳 关于征求《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0-2-25)([点击查看](http://www.szjs.com.cn/htmls/202002/67966.html))

……我市拟于2020年4月1日起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为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深府办函[2019]23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9-26)

(四)深化施工图制度改革

1、取消施工图审查 制定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取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审查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施工报建时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共享,可供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联合测绘、竣工联合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等环节使用。

INFO

深圳市:2020-4-1起取消施工图审查。

4)、山东省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2020-2-4)([点击查看](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3/19/art_107860_106180.html))

二、全面减权放权授权

5.大幅压减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原则,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压减计划,3年内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压减50%以上,凡能交给市场的一律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对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变相审批行为集中清理整治。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效能的通知》(2019-9-12)([点击查看](http://www.xihaian.gov.cn/n10/n27/n31/n39/n45/190917160705574752.html))

自2019年9月12日起,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INFO

另有(烟台):2019年5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烟台市施工许可容缺图纸审查机制经验做法》的通知

5)、江苏省

宁建改字[2019]7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9-9-3)([点击查看](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1909/P020190910653373601467.pdf))

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进行以下改革:

·取消施工图审查

·除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取消消防验收及备案

·取消设计方案审查

·取消人防、交通、竣工档案验收,以及水、电、气等工程验收

以上自10月1日起,开始试行。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清单:

6)、陕西省

渭南市 渭工改办发[2019]4号 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取消施工图设计审查推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

自2019年11月6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取消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有效夯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

本文最后更新:2024-01-04

消防审查验收职责划转

NOT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此名称已成为历史)

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53年的消防部队成为历史。2018年3月,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是应急管理部(2018年3月成立,国务院组成部门)下设的副部级单位,领导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安部令 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令和之后的58号令。(2023年8月21日住建部令第58号对51号进行修改,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18-9-13厅字【2018】8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12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调整要重点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2018-12-29住建部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部部令第13号)的决定(链接政府购买服务 增加消防、人防
2019-4-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改应急管理部门
2020-04-01住建部第5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废止
2021-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再次修订(链接1)(链接2
2023-10-30住建部第58号: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链接

📌 建科函【2019】52号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3月27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6号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令)的决定(2018-12-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NOTE

  • 《消防法》:共十一条修改说明(右边部分列出)。大部分是名称修改,比如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 根据对《消防法》第十一的修改,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改成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安部119号令将不再有效。 因住建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生效,故公安部119号令使用到2020年6月1日。

《暂行规定》的配套政策性文件

住建部令第51号和住建部令第58号《暂行规定》的配套政策性文件陆续公布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20-06-16建科规【2020】5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51号令之后
2020-06-16建科规【2020】5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査文书式样》
建办法【2020】5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建办科【2021】3号《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
建办科【2021】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21】164号 《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査验收试点的通知》
建科【2023】25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4-08建科规【202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链接58号令之后

建科规【2024】3号

浙江省的政策和文件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20-10-30浙建【2020】16号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链接
2021-02-02浙建【2021】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被浙建【2024】12号替代)废止
2022-02-10浙建【2021】17号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链接
2023-01-01《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pdf
2023-06-29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链接
2024-01-01《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2024-12-25浙建【2024】12号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链接
2024-12-25浙建【2024】13号 省建设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链接
2024-12-27浙建质安函【2024】554号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12-30浙建质安发【2024】198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的政策和文件

📒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0年9月》

第七条中的审查范围,就是《住建部 51号令》中的第十四条。《指南》中综合了国标的各项要求,补充了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开始实施。

📒 杭建消通知【2024】87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服务》的通知

📒 杭建设发【2024】284号 杭州市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管理办法(试行)(链接

📒 杭州市建委关于印发《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文书参考样式(2024年版)》的通知(链接

📒 2024.05 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链接

欢迎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