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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消发〔2025】20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情形判定的通知
杭建消发【2025】202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情形判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和《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杭建消发【2025】105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分类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重点与一般项目情形判定通知如下: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首要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类别或建筑用途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其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在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对工程简要情况进行说明,内容包括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及依据、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属于其他建设工程情形的,建设单位办理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表“备注”一栏中, 填写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判定情形及依据,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事项。 具体填写范例详见附件。

二 、规范审查机构前期判定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 简称“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时严格对 照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判定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 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明确其为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并对 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审查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时,除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的要求填写相关说明外,还应详细注明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 工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判定依据。具体填写范例详见附件。

三、强化建设部门审查把关
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判定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情形,开展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判定范围 。
对建设单位、审查机构错报、虚报、瞒报,造成建设工程消 防审批情形或备案抽查比例判定错误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相关填写内容要求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联系人:南博文,联系电话:0571-85254193)
附件 相关填写内容要求
一 、消防设计文件工程简要情况说明
(一)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及判定依据。如:本项目2号楼含总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的情形,属特殊建设工程。 (二) 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土建/装修/幕墙/燃气/重 大变更等,具体申报的建筑面积等)。如:此次申请的是该项目的幕墙部分,建筑面积XX 平方米。
(三) 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该项目土建、装修部分已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XXXXXX)。
二 、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备注”填写内容
(一)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一般项目的情形及判定依据。如:本项目2号楼含总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形,属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
(二) 项目承诺。如:我单位承诺已严格对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判断,确认本建设工程不含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三) 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相关说明填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 。如:民用建筑相关说明、工业建筑相关说明,涉及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写清概况,原使用功能、现使用功能、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并注明本次审查的范围等。
(二) 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情形及判定依据。如:本项目2 号楼含总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形,属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
(三) 审查承诺。如:我单位已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确认本建设工程不含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四)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宣贯 (南博文)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24日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倪虹
2023年8月21日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