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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责任(杭州)

一审上传图纸:

1、全套施工图纸(含绿色建筑和节能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总图、专篇、审查意见书、 建筑工业一体化)。

2、如果有人防,还需人防各专业图纸(含临战转换设计专篇)。

3、勘探图纸。

一审附件上传:

1、扩初批复或方案与扩初二合一批复、赋码表。

2、勘探报告文字部分。

3、节能计算书(含防结露计算)、节能承诺书。厂房不需要

4、节能审查合格意见书和回复(含审查意见)。厂房不需要

5、绿色设计星级自评表、设计表。厂房不需要

6、消防专篇。

7、结构计算书。

8、设备各专业计算书。

9、设计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10、人防批复。

11、工程规划许可证(工规证)。

12、技术复核表(注册章)。扩建、改建需要

13、停车场送审表、5G设计内容、日照分析(视工程定)。

审查范围和流程(杭州)

审查机构时限流程
免于审查无图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事中事后抽查机制,每月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个数不少于1个。
前置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本次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的结论,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后置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图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前,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供完整的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变更情况说明。
文件依据:

杭建审改办【2022】3号 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2022.11.1)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在坚持施工图联审的基础上,建立分类审查制度,对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差异化的审查和管理方式:

1、三类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

以下三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无需审查:

1)企业投资新建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附件1)

2)公园绿化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按照本意见相应条款对应的项目实施);

3)宽度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一般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特殊道路及涉及桥梁、隧道等除外)。

2、部分项目实行施工图前置审查

以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仍按现行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办法,在施工许可前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2)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

3)国家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

4)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5)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

6)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类工程;

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涉及结构改变的,包括墙体存在新增、增加楼面荷载、增减楼梯、增减楼板、对原主体结构梁板、柱及承重墙进行改变( 如局部增设夹层结构、局部楼板开大洞拆除梁或板等);涉及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涉及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改变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人员密集场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施工许可前审查的各类建设工程。

3、部分项目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

除前述免于施工图审查和实行施工图前置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消其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

(二)完善施工图审查闭环流程

1、实行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事中事后抽查机制,每月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个数不少于1个。

2、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图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前,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供完整的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变更情况说明。

3、免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后置审查的项目,在抽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未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包括上传设计文件内容不全)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逾期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同步将信息报送至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并将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4、实行施工图前置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本次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的结论,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5、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结论。

住建部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装修项目

需要提供:技术复核表、消防设计专篇、原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还要上传原有建筑平面图。

关于加强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三、“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应当由原主体设计单位出具,除加盖单位公章外,需加盖建筑及结构专业负责人注册章,复核的结论应当明确是否满足规范及安全要求。原主体设计单位注销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与主体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图审查内容

住建部 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DB33/T 1286-2022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标准

3.0.1 建设单 位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应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3.0.2 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 不得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4 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用量指标和混凝土用量指标;

5 提出的勘察和设计优化建议应有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

3.0.3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应结合工程实际,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采取相应的勘察和设计措施;

2 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的勘察和设计措施进行技术交底。

3.0.4 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的勘察和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3.0.5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浙江省个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包含: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类型国标行业所属行业备注
备案类(内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7010)其他
审批类制造业轻工

方案规划审批批复

用地性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住建部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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