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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节能绿建
绿色建筑要求
1、GB/T 50378-201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24年版)

标识评价所需资料:

2、DB33/1092-2021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将要局部修订)
DB33 1092-2021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0.4 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和《绿色建筑预评价自评表》。《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5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自评结果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预评价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预评价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4、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2022版)(链接)
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不断提高浙江省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水平。
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相关指标通过各地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进行落实士地出让条件中依据专项规划成果设定以下指标:
➡️ 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建设等级,住宅全装修要求;
➡️ 建筑工业化指标:装配式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设要求;
➡️ 可再生能源应用指标:可再生能源核算因子,光伏组件面积要求;
➡️ 建筑碳排放指标:建筑运行碳排放强度降幅,设计节能率。

节能评估
工业用地配套,建设主管部门不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浙建[2018]11号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2018.5.28)
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八条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公共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杭建审改办[201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设计专篇编制,按建设程序履行设计、建设、验收等职责,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单独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杭建科发[2022]136号 杭州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专篇设计内容与自审审查要点(20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