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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消发【2025】105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景区管委会风景园林局,市城建消防中 心,各图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统一特殊建设工程的判定标准,我委会同浙江精创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编制了《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判定时存在疑问的,可与我委消防管理处咨询联系。必要时市建委可组织召开专家会进行论证明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南博文,联系电话:85254193)
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说明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判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流程应执行相应国家标准规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二)科学合理。结合工程项目性质、规模、使用功能等要 素综合判定。
(三)从严从紧。对存在判定争议的项目,按照"从严掌握、 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三、总体要求
( 一) 特殊建设工程判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部令》),及 住建部相关问题回复等要求执行。
( 二) 依据《部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多个单体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上时,应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其中任一单体具有《部令》第十四条所列的 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时,该建设工程所有单体均需进行消防设 计审查。
(三)《部令》第十四条各项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 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半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 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讲座案例: 一幢多功能组合建筑,地上有商业营业厅、旅馆、办公等功能,地下室有商业营业厅、旅馆的后勤用房。商业营业厅和旅馆及旅馆后勤用房都属于第(三)项的功能,这些部位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万平米时属于特殊建施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 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 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 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讲座注释:本条主要针对二次装修项目,防止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为了规避消防审验而有意拆分平面进行报审。图审单位需要对同时送审的2个或多个项目进行判断。该条中的条件全部满足时才可不叠加。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 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讲座案例:如同一幢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卡拉0K厅分属不同项,总面积控制不一样,不需要叠加计算,。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 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对应的地下室属于同一个单体建筑。当 地上多个建筑对应一个地下室时,任一个地上单体建筑与地下室 相加作为同一单体建筑物。如地上建筑A (含裙房及其上部 N 幢 主楼)、建筑 B (含裙房及其上部 N 幢主楼)对应同一个地下室, A 楼=A 地上+地下室, B 楼 =B 地上+地下室,分别判断 A 楼 、B 楼 中是否存在《部令》第十四条中的所列情形;当地下室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地下室可以分别对应于A 或 B。

(四) 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五) 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或进行既有建筑改造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与原建筑是否为特殊建设工程无直接关系。
(六) 应从严把关判定项目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判断存疑时,可向所属的建设主管部门咨询。
四、《部令》第十四条及相关说明
《部令》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条文说明】
1、本项中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面积为展示厅及直接为展示厅服务的附属用房的面积。
2、会议中心建筑参照会堂判定。
(二)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
【条文说明】
1、对于多功能组合的建筑,非本项功能的面积可不计入单体的总建筑面积。
2、无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参照宾馆建筑判定。
(四)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 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寺庙、教堂。
【条文说明】
1、本项中的“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包括保龄球馆、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壁球馆、攀岩馆、旱冰场、真冰场、棋牌室、剧本杀、私人影院等功能场所。
讲座注:有复合功能的场所,比如营业性私人影院同时带有卡拉0K或带有足浴功能,还需按第六项进行判断。
2、牙科(口腔)诊所、医美中心、中医馆、卫生服务中心、 体检中心等参照医院门诊楼判定。
讲座注:判断的主要原则在于是否属于设置麻醉等导致人员进入非清醒状态的场所。
3、本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参见《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人员密集的厂房”的相关定义。
讲座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劳动密集型企业”指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m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
(五)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 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 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条文说明】
1、本项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 内儿童活动场所”,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中 的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总建筑面积包括儿童用房及配套用房。
3、本项中“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的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义。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燃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4、特殊教育学校参照中小学校判定(特殊教育学校指由政府、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专 门对残障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详见《特殊教育学校设计标准 》(JGJ76-2019)的2.0.1)。
5、有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参照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六)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条文说明】
1、本项中“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2、足浴、SPA 参照桑拿浴室判定。
3、电竞酒店参照网吧判定。
(七)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讲座注: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高层住宅(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的配套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等属于住宅的配套功能。
(八)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条文说明】 1、本项中“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
(九)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条文说明】
1、本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包含城管、监狱、看守所、街道 办事处等上述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
2、国家机关租赁既有建筑对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或改造时, 参照本项执行。
(十一)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
1、本项中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非商业服务网点)合建的建筑,面积包含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总建筑面积。
2、在工业用地上作为“创新型产业”等类型项目建设的科研及软件生产类用房参照此条执行。此类项目通常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按照丙二类厂房控制,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 防设计参照办公建筑等实际类似使用功能(公共建筑)执行。
3、工业用地上的汽车库参照公共建筑按该项进行判定。
讲座注:地下汽车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米,或地下汽车库与相对应的地上公建(如工业用地上的办公、宿舍、食堂等民用建筑)的总建筑超过4万平米时,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4、本项中建筑高度指的是建筑的消防高度。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印发
宣贯 丁珊
浙江精创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丁珊
2024年10月,杭建设【2024】137号文发布,杭州市深化施工图分类审查改革,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属于特殊项目中的一类,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统一特殊建设工程的判定标准,开始编制《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
2024年10月~11月,收集、整理资料主要是各图审单位在平时遇到的疑问及查阅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形成初稿。
2024年12月~2025年3月,在杭州市建委的指导下与杭州市各家图审机构一起进行了多轮的讨论及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5年4月,杭州市建委邀请多位专家,会同区住建及图审机构一起召开专家咨询会确定终稿,并邀请国家规范编制组的专家对终稿进行了审核。
编制背景-相关文件
200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通过修订版,提出“特殊建设工程”这一概念,确立了分类管理制度。
2020-0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该规定延续并完善了“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分类管理框架,并明确了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特殊建设工程见第十四条,共12项内容)
2023-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住建部第58号令)(关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条文未做改动,见第十四条,共12项内容)
2020-09,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杭建消发【2020】289号)(对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补充了部分条文说明)
2023-12,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对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补充了部分条文说明)
2025-0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杭建消发【2025】105号)

总建筑面积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