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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查

上位文件

消防审查验收职责划转

NOT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此名称已成为历史)

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53年的消防部队成为历史。2018年3月,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是应急管理部(2018年3月成立,国务院组成部门)下设的副部级单位,领导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安部令 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令和之后的58号令。(2023年8月21日住建部令第58号对51号进行修改,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18-9-13厅字【2018】8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12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调整要重点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2018-12-29住建部46号令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部部令第13号)的决定(链接政府购买服务 增加消防、人防
2019-4-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改应急管理部门
2020-04-01住建部第5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废止
2021-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再次修订(链接1)(链接2
2023-10-30住建部第58号: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链接

📌 建科函【2019】52号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3月27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6号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令)的决定(2018-12-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NOTE

  • 《消防法》:共十一条修改说明(右边部分列出)。大部分是名称修改,比如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 根据对《消防法》第十一的修改,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改成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安部119号令将不再有效。 因住建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生效,故公安部119号令使用到2020年6月1日。

《暂行规定》的配套政策性文件

住建部令第51号和住建部令第58号《暂行规定》的配套政策性文件陆续公布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20-06-16建科规【2020】5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51号令之后
2020-06-16建科规【2020】5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査文书式样》
建办法【2020】5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建办科【2021】3号《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
建办科【2021】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21】164号 《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査验收试点的通知》
建科【2023】25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4-08建科规【202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链接58号令之后

建科规【2024】3号

浙江省的政策和文件

日期法律及文件备注
2020-10-30浙建【2020】16号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链接
2021-02-02浙建【2021】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被浙建【2024】12号替代)废止
2022-02-10浙建【2021】17号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链接
2023-01-01《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pdf
2023-06-29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链接
2024-01-01《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2024-12-25浙建【2024】12号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链接
2024-12-25浙建【2024】13号 省建设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链接
2024-12-27浙建质安函【2024】554号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12-30浙建质安发【2024】198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的政策和文件

📒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0年9月》

第七条中的审查范围,就是《住建部 51号令》中的第十四条。《指南》中综合了国标的各项要求,补充了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开始实施。

📒 杭建消通知【2024】87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服务》的通知(链接

📒 2024.05 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链接

不需要消防审查的项目

NOTE

  • 每个地区的要求不一样。
  • (浙江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 (浙江省)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序号按照用途分类依据备注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浙建【2024】12号不用消防审验
2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浙建【2020】18号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以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施工图无需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管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浙建【2020】16号
浙建【2021】17号
低风险工程免于审查

📗 浙建【2024】1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工作,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 浙建【2020】16号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2.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以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施工图无需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管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浙建【2020】1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链接1链接2)

📗 浙建【2021】17号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

2.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范围,建设单位一 次性送审施工图(含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和一般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全面落实施工图分类管理改革举措, 加强与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 15 个工作日”改 革的协同,将免予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工程的单体建筑面积标 准扩大至10000 平方米(其他条件不变)。

📗 浙建【2023】6号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链接

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

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特殊建设工程

📌 住建部 58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序号规模按照用途分类备注
1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人员密集场所
2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人员密集场所
3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人员密集场所
4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人员密集场所
5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人员密集场所
6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人员密集场所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中的特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工业建筑中的特例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公共建筑中的特例
11设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由部分公共建筑+部分工业建筑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构成
12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中的特例

📌住建部 58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浙建【2024】1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五)建设单位申报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前,应由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按施工图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施工单位应依据经重新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七)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其中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1、单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单体工程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他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3、单体工程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他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单体工程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超高层建筑施工许可前要严格审查抗震、特殊消防设计论证、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研究论证等专题论证审批意见。

特殊建设工程的审查

📗 浙建【2020】16号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仍按《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施工图数字化联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序号按照用途分类依据备注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住建部 58号令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住建部 58号令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住建部 58号令
4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5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其他情形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 住建部 58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1.0.5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以及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 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3.2.1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审查指 南第 3.1.2、3.1.5 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

4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5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其他情形。

📗 浙建【2024】1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三、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九)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十)建设单位通过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及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对属于专家评审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上提交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专家评审意见。不属于专家评审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逐级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十一)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且不少于7 人。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三次参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与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十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建设、设计、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仅作为项目汇报人员参加评审会,不发表评审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邀请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列席会议。

(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独立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会议签到表等有关资料扫描件,在系统上反馈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参加单位。对评审通过,但专家组评审意见中有“修改意见”内容的,建设单位对照“修改意见”内容进行调整。对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十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填写《消防技术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评价表》。

📗 浙建质安函【2024】554号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适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审核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

历史街区消防审验

时间部门名称主要内容
1998人大常委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998 (2021年修正)人大常委会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多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各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校查,微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1982 (2017年修订)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子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绪,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008 (2017年修订)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域多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2003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于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2016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峻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2018中共中夫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设全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该制度作用,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打赢文物安全防范攻坚战。
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20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四、加强修复修绪,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各地要加大投入,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支持和鼓励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赋子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以用促保。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可以辨别。
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其它建设工程中的重点项目(浙江省)

序号规模按照用途分类备注抽查比例
1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示厅、博物馆的展示厅人员密集场所50%
2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人员密集场所50%
3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宾馆(含无手术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饭店、商场含无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市场人员密集场所50%
4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含密室逃脱、剧本杀、私人影院)、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人员密集场所50%
5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人员密集场所50%
6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含足浴店)、网吧(含电竞酒店)、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人员密集场所50%
7除上述第1至第6项使用功能以外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且不大于40000m日高度不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30%
8全长5公里以上的城市综合管廊、非城市隧道市政工程30%
9二类高层住宅住宅建筑30%
10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外的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建筑工业建筑30%

📗 浙建【2024】1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

1.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不大于20000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不大于15000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不大于10000 ㎡的宾馆(含无手术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饭店、商场(含无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市场;

4.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不大于2500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含密室逃脱、剧本杀、私人影院),医院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不大于1000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含足浴店)、网吧(含电竞酒店)、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除上述第1 至第6 项使用功能以外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 ㎡且不大于4 万平方米或高度不超过50 米的公共建筑;

8.全长5公里以上的城市综合管廊、非城市隧道;

9.二类高层住宅;

10.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外的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建筑。

(十七)除第(十六)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十八)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备案抽查,抽查比例如下: 1.重点项目抽查比例,(十六)第1至第6项抽查比例为50%;(十六)第7至第10项抽查比例为30%。

2.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为5%。

3.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及消防安全形势等因素,视情调整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清单及备案抽查比例。

消防审查

📗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3 审查工作程序与要求

3.1 审查工作程序

3.1.1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符合本指南第2.0.2 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如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或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m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尚应进行专家评审或专项审查。

3.1.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查情况。

3.1.3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2 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3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具有本指南第3.2.1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齐全、完整;

4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5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6 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自查

序号规模提供时间依据备注
1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4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7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8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法
9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10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4.23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住建部政务咨询(留言选登)

先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消防备案表中的“使用性质”,填写内容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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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

公安部令120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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