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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规划及其它
规划间距及日照要求
在满足规划间距和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足容积率、实现高货值是居住区设计的重点之一。
规划间距详各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相关文件,日照要求包含在上述文件中或单独成文。通常均由规划局管控。在方案设计开始前,针对项目所在地收集地方规定最新版。
适用范围 | 考虑方向 | 其它间距要求 | 备注 | |
---|---|---|---|---|
规划间距 | 所有建筑 | 南北、东西 | 退界、面宽等 | 通常包含低多层的南北日照间距要求 |
日照间距 | 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 | 平行、南北 | 无 | 有些地方低多层不用算,少数地区无日照要求,满足规划间距即可 |
1、日照计算主要依据
地区 | 代码 | 名称 |
---|---|---|
国家 | GB/T 50947-2014 |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
浙江 | DB33 1050-2016 |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
江苏 | DB32/T 3702-2019 | 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
注意:
规划的计算高度、幢的认定及高、多层的认定和消防不同。
如杭州市,计算规划间距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并且住宅等于24米算高层,按高层计算建筑间距。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录一 术 语 以下术语均特适用本规定。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住宅为一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在本规定中,七层以上高度小于24m的住宅,按多层建筑控制。)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见附录二。
1、日照要求——住宅、老年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建筑气候区划 | I、II、III、VII气候区 | IV气候区 | V、VI气候区 | ||
---|---|---|---|---|---|
城市常住人口(万人) | ≥50 | <50 | ≥50 | <50 | 无限定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时数(h) | ≥2 | ≥3 | ≥1 | ||
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 8时~16时 | 9时~15时 | |||
计算起点 | 底层窗台面 |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DB33 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2.0.11 有效日照时间带the available time of sunlight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冬至日采用9:00~15:00时。
3.2.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2.2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城市规模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大寒日 |
日照时数 | ≥2h | ≥3h |
有效日照时间带 | 8:00~16:00 | 8:00~16:00 |
3.2.5 养老设施建筑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冬至日照2h等时线之外。
3.2.8 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住宅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
JGJ 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4.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DB33/1100-2014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5.0.3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划的室外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休憩空间。……
1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3 ……其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连续日照不小于1小时,……
6.1.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中主要生活服务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时。
住宅朝向对日照的影响
除了间距还应注意朝向
举例:某项目 因居住空间全部朝向景观面,日照不满足省标。
DB33 1006-2017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住宅套型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日照要求——宿舍
DB33 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3.2.4 宿舍应有不少于1/2的居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
DB32 3702-2019-T 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4.0.2 宿舍半数及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当地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3、日照要求——文教(幼儿园、中小学)
WARNING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应有1/2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活动室、寝室等应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窗洞不小于20%。
有人看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条.二.3和DB33 1040-2007,3.4.2条,认为活动场地只要2小时日照,这是不对的。因为JGJ39-2016,3.2.3.5和DB33 1050-2016,3.2.6.2中要求的都是3小时。
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二.1、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
DB33 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3.2.6 文教和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h;
2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h 等时线之外;
3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和1间以上的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
GB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4.3.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日照要求——卫生类(医院、疗养院)
DB33 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3.2.6 文教和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2的病房和疗养室窗台满足冬至有效日照2h。
DB32 3702-2019-T 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4.0.5 医院、疗养院半数及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5、其它
CECS/T 768-2020 公寓建筑设计标准
5.1.6 公寓建筑的日照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有关旅馆建筑的有关规定。
建筑气候区划见《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附录C。
集中绿地应有1/3满足标准日照时数。
老年设施不分地区均为冬至日2h。
浙江省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室外场地日照要求高于国标,生活用房日照要求低于国标。
旅馆没有日照要求,所以公寓也没有。
道路及护坡
1、道路和建筑的距离
TIP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为全文强条。(和旧版的GB50180-93(2016版)中的表格完全一样。)
↓ 新版的GB50180-2018, 表格有变化。要求有降低。
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与住宅距离 \ 路面宽度 | <6m | 6~9m | >9m | ||
---|---|---|---|---|---|
住宅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高层 | 2 | 3 | 5 |
多层 | 2 | 3 | 3 | ||
有出入口 | 2.5 | 5 | - |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 高层 | 1.5 | 2 | 4 | |
多层 | 1.5 | 2 | 2 |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6.0.5的规定。
与建、构筑物关系 | 城市道路 | 附属道路 | |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 2.0 |
有出入口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 1.5 |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2、建筑和护坡间的距离
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CJJ83-201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7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8.0.4 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TIP
两本规范要求类似又有些区别。住宅都要满足,非住宅满足CJJ83。(加粗字体为强条。)
高压线
1、高压走廊
GB/T 50293-201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7.6.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并应避免跨越建筑物;
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3 规划新建的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宜穿越市中心地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或中心景观区;
4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
5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6.3 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按表7.6.3的规定合理确定。
表7.6.3 市区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KV) | 直流±800 | 直流±500 | 1000(750) | 500 | 330 | 220 | 60,110 | 35 |
---|---|---|---|---|---|---|---|---|
高压线走廊宽度( m) | 80~90 | 55~70 | 90~110 | 60~75 | 35~45 | 30~40 | 15~25 | 15~20 |
7.6.6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的有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线路电压等级(KV) | 500 | 154-330 | 35-110 | 1-10 |
---|---|---|---|---|
高压线走廊宽度( m) | 20 | 15 | 10 | 5 |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电压等级(KV) | 500 | 330 | 220 | 110 | 35以下 |
---|---|---|---|---|---|
建筑后退( m) | 30 | 20 | 15 | 8 | 5 |
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城市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杭州市的要求,差不多是《GB/T 50293-201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下限。
2、其它各类建筑
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10.2.1架空电力线与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名称 | 架空电力线 |
---|---|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1.5倍 |
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0.75倍 |
丙类液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1.2倍 |
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0.6倍 |
铁路
铁路:
中小学300m。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4.1.6 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条文解释:4.1.6本条规定的学校与铁路的距离300m,是二者间有建筑物遮挡时所需要的距离。当没有遮挡或学校处于流量大的铁路线转弯处或编组站附近时,距离需加大;当铁路的流量小或车速低时,此距离可缩小。本规范对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作为噪声源规定的减噪距离是按照其对外廊式学校开窗教室的噪声干扰自然衰减距离确定的。)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4.2.8 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0号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 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 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 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加油站
📌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1.0.6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条文说明:
1.0.6 本条规定 了在城市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城镇一级各类加油加气加氢站时的基本选址要求,以控制城市中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本条规定的“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 GB50156-202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公墓
NOTE
- 公墓离住宅的距离,网上的说法是500米。文件中没有找到明确的距离要求。
- 殡仪馆(不利因素)离住宅没有距离要求。相关规范详《建标181-2017 殡仪馆建设标准》、《JGJ124-1999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 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4.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
8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
📕 建标 182-2017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间距—环境
环境敏感目标
产生油烟类饮食业单位要和环境敏感目标保持距离。(具体项目还应了解并满足地方标准 )。
HJ 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4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JGJ36-201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5.1.3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杭州市
杭规发[2018]187 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沿街商业裙房内,按照便民不扰民的原则,宜设置不低于商业裙房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小型餐饮条件的用房(采用清洁能源,高空排放)。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m²,且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无集中式大中型餐饮的,宜集中设置适当数量餐饮用房,集中设置在小区配套的服务中心、商业办公综合体、邻里中心等建筑内,也可以设置在未与居民住宅连接、独立建造的沿街商业用房内。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设置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时,设计图纸应注明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用房及其专用烟道的位置,并标注“可设置餐饮”。餐饮用房和专用烟道设计应符合建筑、环保、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严格对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进行把关,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对餐饮用房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设置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时,必须配套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专用烟道和污水排放等环境保护设施,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小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或座位数不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大中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
淳安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对于新增位于非禁开区的餐饮店,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安装符合环保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对于原有位于非禁开区内的餐饮店,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领导小组要继续严格按照《淳安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淳政办发〔2018〕30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广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改造,并给予资金政策扶持。
(二)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管理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置不少于商铺建筑面积20%以上的餐饮用房。新建(改、扩建)商住综合楼规划有餐饮业的,在设计时应当预留专用烟道、污水排放管道等设施。
TIP
按国标要求:“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 杭州要求新建筑小区设置不低于商业总建筑面积20%的小型餐饮。
排烟、排气道出屋面
INFO
GB 50352-2019,6.16.4,和《CECS390-2014 住宅排气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4.2.3及GB50028-2006,10.7.7内容基本都一致。住宅厨房烟道,都要满足。(地标大多同国标要求)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16.4 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离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离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离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
10.7.7 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的各层烟气排出可合用一个烟囱,但应有防止串烟的措施;多台燃具共用烟囱的烟气进口处,在燃具停用时的静压值应小于或等于零;
2 当用气设备的烟道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3m时(水平距离),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大于3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都应高出屋面0.6m;
5)当烟囱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3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C以上;
4 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GB/T 50378-201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5.1.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 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TIP
住宅的排气道指厨房烟道及卫生间排气道。应满足本页各规范。(地标大多同国标要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5.1为控制项。
汽车尾气及防排烟井道
WARNING
各种井道及开口均应在平面图上文字注明功能。楼板开洞在平面图及放大平面图上均应表达准确无误。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4.5.1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JGJ 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8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汽车尾气高空排放
宁波市 甬规字[2016]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筑方案合理性审查的通知
一、因环保要求为地下室服务必须高空排放,通到顶层或屋面的通风井(或标注了其他名称的井道)应符合如下要求:当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时,井道投影面积不宜超过2平方米;当防火分区面积为2000-4000平方米时,井道投影面积不宜超过3平方米。当一个井道负担多个防火分区时,面积可以累加。
甬 DX-03-2018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7.5.5 地下室应设置尾气排气道,排气道应直通屋顶进行高空集中排放,不得在出地面处或非最高自然层外墙等部位开口直接排放。
其它基地要求
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3.1.2 托儿所、 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3.0.2 居住区 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管井出屋面
2019.07
来源于网络,未核对
管井 | 要求 | 备注 |
---|---|---|
排风口高空排放高度 | 1、排放气体无毒无污染时,应高出屋脊0.5m;2、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3.0m;3、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5.0m;4、应符合环保卫生防疫排放标准要求;5、高出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大于1.3H~2.0H、H为建筑高度) | 新技术措施P55 4.1.4条; |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放散管 |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安全处,并应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39 |
用气设备烟囱伸出室外时的高度 |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2、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3m时(水平距离),可与屋脊等高;3、当烟囱离屋脊大于3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都应高出屋面0.6m;当烟囱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7.7 |
制冷剂安全阀管道 | 排放管应高出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 | 《冷库》6.4.8; |
燃气锅炉房、直燃溴化锂机房的燃气放散管高度 | 放散管出口应安装在适当位置、应使放散出去的气体不至被吸入室内或通风装置内。放散管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 | |
大气污染物排放筒高度 | 1、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2、新污染源的排放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 达不到要求1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达不到要求2时,其排放速率按照7.3外推计算结果严格50%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7.1、7.4条 |
燃煤、燃油锅炉(轻柴油、煤油除外)的烟囱高度 | 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 当达不到时,其烟尘、SO2、Nox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减半。 |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的烟囱高度 | 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 当达不到时,其烟尘、SO2、Nox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减半。 |
本文最后更新: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