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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

污染控制

1、相关规范

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控制顺序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5.1.1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4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污染物控制。

3、场地土壤氡控制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5.2.1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士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5.2.2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²·s)且小于0.1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5.2.3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²·s)且小于0.3Bq/(m²·s)时,除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5.2.4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代替了GB50325-2020,4.2.4、4.2.5、4.2.6。)

4、放射性指标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5.3.1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测定项目内照射指数(IRa)外照射指数(Ir)
限量≤1.0≤1.0

5.3.3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表5.3.3的规定。

测定项目限量
A类B类
内照射指数(IRa)≤1.0≤1.3
外照射指数(Ir)≤1.3≤1.9

5.3.4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应符合本规范5.3.3表中A类的规定。

🔔(5.3.4代替了GB50325-2020,4.3.1。)

GB50325-202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3.1.3 当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5、氡

住宅通风

1、通风气流路线

  • 规范对通风气流路线是有要求的,方案阶段就应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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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2.1 利用自然通风的建筑在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同时应考虑可利用的春秋季风向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 建筑群平面布置应重视有利自然通风因素,如优先考虑错列式、斜列式等布置形式。

……

JGJ75-20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1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0.14 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条文解释:房间可满足自然通风的设计条件为:

1 当房间由可开启中外窗进风时,能够从户内(厅、厨房、卫生间等)或户外公用空间(走道、楼梯间等)的通风开口或洞口出风,形成房间通风路径;

2 房间通风路径上的进风口和出风开口不应在同一朝向;

3 当户门设有常闭式防火门时,户门不应作为出风开口。)

JGJ134-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DBJ 43 001-2017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4 户型设计应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有供暖空调时应保证必要的卫生通风换气。

1 应分户设计自然通风气流路线,确定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位置;

2、通风面积要求

TIP

自然通风生活、工作房间5%,厨房10%为统一标准要求,民用建筑都应满足。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14 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2 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

JGJ75-20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4.0.13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² ;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²。

TIP

住宅的要求是国标通用要求的补充,住宅应复核通风面积是否符合要求。(通风净面积)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 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 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逋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 60m²。

3、高于国标的地方要求

TIP

其余地标可能高于国标要求的,大多在夏热冬冷地区,要求介于统一标准和夏热冬暖地区之间。( → 山东作为寒冷地区提高比例是个例外,且节能设计标准中并未提到。)

DB37/T 5016-2014 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山东)

4.2.2.3 ……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

DB42/T 559-2013 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8%……

DBJ 43/001-2017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4.2 优先采用外窗作为自然通风进、排风口,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12;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并保证非供暖空调时段的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

TIP

→ 江苏省和安徽省把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要求都提高到了8%。

DB32 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江苏省)

6.3.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8%;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 且不应小于0.80m²。

6.3.5 每套住宅应 设置新风系统。

DB34/T 3467-2019 安徽省住宅设计标准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8%;

DB33 1015-2015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DGJ08-20-2019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4.1.5 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层、多 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 60m²。

3 明卫生间的通 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必要时应画采光、通风计算图

浙江省绿建通风要求

GB/T 50378-201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5.2.10 优化建筑空间 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2%,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在其他地区达到5%,得5分;每再增加2%,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0%,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DB33 1092-2021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5.2 一星级设计要求

5.2.19 建筑应合理设计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改善自然通风效果。外窗的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区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8%;且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2. 南区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3.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²。

2 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 透光幕墙应在每个独立空间设置可开启部分。

5.3 二星级设计要求

5.3.6 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 的数量比例不应小于70%;

2 外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区居住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2. 南区居住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3. 公共建筑18 层以下外窗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要求,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的10%,且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不宜小于外窗面积的35%;

  4. 透光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应小于透光幕墙面积的5%;

3 居住建筑应预留有组织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条件。

5.4 三星级设计要求

5.4.10 外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外窗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要求,18层以下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5%;

2 透光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应小于透光幕墙面积的10%。

本文最后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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