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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核算
太阳能系统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5.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5.2.2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5.2.3 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暧或(及)供冷。
5.2.4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2.5 太阳能系统 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 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2.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1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2.5%、3%、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0.7%。
DBJ33/T 1105-2022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
3.0.3 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0.4 新建民用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5.0.1 居住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可权衡)
5.0.3 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1.0%;(可权衡)
2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1.7%。(可权衡)
杭建双碳办[2022]4号 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 1105-2022)执行有关事宜
1、节能审查和设计审查阶段:
2022年10月1日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及发改、规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照2022版核算标准开展设计方案、绿色节能专篇的审查,并在设计批复、节能形式审查意见书上载明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形式及执行标准名称、版本号。
二、关于太阳能应用
1、根据2022版核算标准,新建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系统(含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其中居住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
DB33/1034-2016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0.4 太阳能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强制性条文)
浙建[2016] 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选择太阳能光伏、太阳能光热、空气能热泵热水、浅层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三、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监管机制
新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到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一体化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一体化设计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实施情况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本文最后更新: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