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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工程
建筑物基本情况
TIP
宜接近南北向。(偏转多的话检查是否违反4.1.4)
非住宅用地应控制体形系数。
房间不宜三面外墙,不宜两面开窗。
TIP
住宅设计规范8.5.2被执行得较少,GB50352-2019中规定的“严寒地区”,厨卫需要设通风换气设施。
1、热工区划
GB 50176-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图A.0.3
2、建筑性质
节能计算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还是工业建筑。
3、建筑朝向
建筑朝向
4、凸窗
地区 | 北 | 东、西 | 南 | 依据 |
---|---|---|---|---|
严寒 | 不应 | 不应 | 不宜 | JGJ26-2010,4.2.5 |
寒冷 | 卧室、起居室不得 | 不宜 | 不宜 | JGJ26-2010,4.2.5 |
夏热冬冷 | ||||
夏热冬暖 | ||||
温和 |
JGJ26-201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5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DB37/T 5016-2014 《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山东省
4.1.3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
DB33/1015-202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
4.2.6 居住建筑北向空间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
XJJ 131-2021 《住宅设计标准》新疆
9.1.8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居住建筑的节能计算
1、体型系数
● 国标指标可权衡。 ● 浙江省有权衡指标、也有强制指标。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1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 设计应满足本节性能要求;其中,本规范第3.1.2条、第3.1.4条、第3.1.6~3.1.10条、第3.1.12条应允许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
**3.1.2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可权衡)
热工区划 | 建筑层数 | |
---|---|---|
≤3层 | >3层 | |
严寒地区 | ≤0.55 | ≤0.30 |
寒冷地区 | ≤0.57 | ≤0.33 |
夏热冬冷A区 | ≤0.60 | ≤0.40 |
温和A区 | ≤0.60 | ≤0.45 |
DB33 1015-2021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4.1.5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不符合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可权衡)
地上建筑层数 | 1层~3层 | ≥4层 |
---|---|---|
建筑的体形系数 | 0.60 | 0.40 |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在进行权衡判断前,首先应满足下列要求:(不可权衡)
1 体形系数不得大于表5.0.2-1规定的基本要求;
地上建筑层数 | 1层~3层 | 4层~9层 | ≥10层 |
---|---|---|---|
建筑的体形系数 | 0.75 | 0.55 | 0.50 |
注: 1 当单幢建筑内设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配套服务用房时,整幢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计算;
2 除公共厕所、非供暖空调的设备用房外,当居住建筑首层为架空层,或首层未布置居住用房和配套服务用房时,本条中的地上建筑层数可从二层开始计算;
3 当同一幢建筑中居住建筑部分的层数不同时,其体形系数的限值按居住建筑部分层数最大值进行判断;
4 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窗墙比
● 国标指标可权衡。
● 浙江省有强制指标0.80,权衡指标东西向高于国标。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其中,每套住宅应允许一个房间在一个朝向上的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6。 **(可权衡)
| 朝向 | 窗墙面积比 |||||
^^ | 严寒地区 | 寒冷地区 | 夏热冬冷地区 | 夏热冬暖地区 | 温和地区 |
---|---|---|---|---|---|
北 | ≤0.25 | ≤0.30 | ≤0.40 | ≤0.40 | ≤0.40 |
东、西 | ≤0.30 | ≤0.35 | ≤0.35 | ≤0.30 | ≤0.35 |
南 | ≤0.45 | ≤0.50 | ≤0.45 | ≤0.40 | ≤0.50 |
DB33 1015-2021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 居住建筑其不同朝向外窗 (包括阳台门的透光部分)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不应大于表4.2.1的规定。当不符合本条不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外窗的朝向 | 南 | 北 | 东、西 |
---|---|---|---|
平均窗墙面积比 | 0.45 | 0.40 | 0.25 |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在进行权衡判断前,首先应满足下列要求:4 屋顶天窗总面积不得大于屋顶总面积的5%,不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均应小于0.80;
3、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
● 国标为强制指标,不可权衡。 ● 浙江省有强制指标高于国标。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5 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屋面天窗面积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
严寒地区 | 寒冷地区 | 夏热冬冷地区 | 夏热冬暖地区 | 温和A区 |
---|---|---|---|---|
≤10% | ≤15% | ≤6% | ≤4% | ≤10% |
DB33 1015-2021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在进行权衡判断前,首先应满足下列要求:
4 屋顶天窗总面积不得大于屋顶总面积的5%,……
4、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参数
屋面:
● 国标。 ● 浙江省。
外墙:
● 国标可权衡。 ● 浙江省有规定性指标。
架空楼板:
● 国标可权衡。 ● 浙江省底层接触空气的架空楼板有规定性指标。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8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 1.8-1~表3.1.8-11的规定。 (可权衡)
表3.1.8-1 严寒A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²·K)] | |
---|---|---|
≤3层 | >3层 | |
屋面 | ≤0.15 | ≤0.15 |
外墙 | ≤0.25 | ≤0.35 |
架空或外挑楼板 | ≤0.25 | ≤0.35 |
阳台门下部芯板 | ≤1.20 | ≤1.20 |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上部为供暖房间时) | ≤0.35 | ≤0.35 |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楼板 | ≤1.20 | ≤1.20 |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 | ≤1.50 | ≤1.50 |
分隔供暖设计温度温差大于5K的 隔墙、 楼板 | ≤1.50 | ≤1.50 |
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R [(m²·K)/w] | |
周边地面 | ≥2.00 | ≥2.00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2.00 | ≥2.00 |
……
表3.1.8-6夏热冬冷A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²·K)] | |
---|---|---|
热惰性指标 D≤2.5 | 热惰性指标 D>2.5 | |
屋面 | ≤0.40 | ≤0.40 |
外墙 | ≤0.60 | ≤1.00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1.00 | |
分户墙、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1.50 | |
楼板 | ≤1.80 | |
户门 | ≤2.00 |
DB33 1015-2021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在进行权衡判断前,首先应满足下列要求:
5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表5.0.2-4 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表5.0.2-4 围护结构各部分(除外窗外)的传热系数(K)的基本要求
|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 W/(m2.K] || | ^^ | 热惰性指标D≤2.5 | 热惰性指标D> 2.5 | | 外墙 | 北区 | 0.60 | 0.90 | | ^^ | 南区 | 0.80 | 1.10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
5、透光围护结构热工参数
空调房间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
● 国标。 ● 浙江省。
空调房间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
● 国标。 ● 浙江省。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9 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9-1~表3.1.9-5的规定。 **(可权衡) ……
表3.1.9-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外窗 | 传热系数K [W/(m²·K)] | 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东、西向/南向) | |
---|---|---|---|
夏热冬 冷A区 | 窗墙面积比≤0.25 | ≤2.80 | -/- |
0.25<窗墙面积比≤0.40 | ≤2.50 | 夏季≤0.40/- | |
0.40<窗墙面积比≤0.60 | ≤2.00 | 夏季≤0.25/冬季≥0.50 | |
天窗 | ≤2.80 | 夏季≤0.20/- | |
夏热冬 冷B区 | 窗墙面积比≤0.25 | ≤2.80 | -/- |
0.25<窗墙面积比≤0.40 | ≤2.80 | 夏季≤0.40/- | |
0.40<窗墙面积比≤0.60 | ≤2.50 | 夏季≤0.25/冬季≥0.50 | |
天窗 | ≤2.80 | 夏季≤0.20/- |
DB33 1015-2021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2 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当不符合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 东、西、南向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太阳得热系数的限值
外窗的朝向 | 南 | 东、西 | ||
---|---|---|---|---|
太阳得热系数SHGC | 北区 | 平均窗墙面积比≤0.25 | 夏季≤0.45 | 夏季≤0.40 |
0.25<平均窗墙面积比≤0.45 | 夏季≤0.40 | 夏季≤0.35 |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5 | 夏季≤0.25,冬季≥0.60 | |||
南区 | 平均窗墙面积比≤0.25 | 夏季≤0.40 | 夏季≤0.35 | |
0.25<平均窗墙面积比≤0.45 | 夏季≤0.35 | 夏季≤0.30 |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5 | 夏季≤0.25,冬季≥0.60 |
注: 1 当同一朝向的外窗设置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视为该朝向满足本条要求。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是指同一扇窗全部采用了外遮阳或者中置遮阳措施,可以保证其夏季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0.25,也可以保证其冬季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0.60,否则判定为无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2非空调空间的外窗可不按本表规定执行,但其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40。
4.2.4 不同体形系数、不同窗墙面积比情况下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4的规定。当不符合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4 不同体形系数、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的限值 **
| 气候分区 | 体型系数 | 平均窗墙面积比(A) | 外窗传热系数 K [W/(m2·K)] ||
^^ | ^^ | ^^ | 无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 有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
---|---|---|---|---|
北区 | 体形系数≤0.40 | A ≤ 0.25 | 1.9 | 2.3 |
0.25 < A ≤ 0.45 | 1.8 | 2.2 | ||
A > 0.45 | 1.6 | 2.0 | ||
0.40<体形系数≤0.60 | A ≤ 0.25 | 1.8 | 2.2 | |
0.25 < A ≤ 0.45 | 1.7 | 2.1 | ||
A > 0.45 | 1.5 | 1.9 | ||
南区 | 体形系数≤0.40 | A ≤ 0.25 | 2.0 | 2.4 |
0.25 < A ≤ 0.45 | 1.9 | 2.3 | ||
A > 0.45 | 1.7 | 2.1 | ||
0.40<体形系数≤0.60 | A ≤ 0.25 | 1.9 | 2.3 | |
0.25 < A ≤ 0.45 | 1.8 | 2.2 | ||
A > 0.45 | 1.6 | 2.0 |
**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在进行权衡判断前,首先应满足下列要求:**……
2 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和太阳辐射得热系数不得大于表5.0.2-2和5.0.2-3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5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表5.0.2-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表5.0.2-2 外窗传热系数(K)的基本要求
气候分区 | 平均窗墙面积比 | 传热系数K [W/(m2·K)] | |
---|---|---|---|
无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 有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 ||
北区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0 | 1.9 | 2.3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0 | 1.8 | 2.2 | |
南区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0 | 2.0 | 2.4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0 | 1.9 | 2.3 |
表5.0.2-3 东、 西、南向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 太阳得热系数的基本要求
| 外窗的朝向 || 南 | 东、西 | | 北区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0 | 夏季≤0.45 | 夏季≤0.40 | | ^^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0 | 夏季≤0.40 | 夏季≤0.35 | | 南区 | 平均窗墙面积比≤0.40 | 夏季≤0.40 | 夏季≤0.35 | | ^^ | 平均窗墙面积比> 0.40 | 夏季≤0.35 | 夏季≤0.30 |
● 国标
● 浙江省有强制指标1.8,上下板及侧板1.5,权衡指标
DB33 1015-2021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7 居住建筑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凸窗、凸窗的顶板、底板或侧向不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不符合下列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 4.2.4规定的限值小10%;
2 凸窗的顶板、底板及侧向不透光部分应进行保温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应低于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3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 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在进行权衡判断前,首先应满足下列要求:……
3 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8W/(m2.K),凸窗的.上顶板、下底板或侧向不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均不得大于1.5W/(m2·K);
七、每套住宅外窗通风开口面积占地板面积比例 八、屋面传热系数 九、分户墙和隔墙传热系数 十、户门传热系数 十一、分户楼板传热系数 十二、外窗玻璃的可见透射比
公共建筑节能计算
1、体型系数
● 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有强制性指标。 ● 浙江省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单栋建筑面积A(m²) | 建筑体形系数 |
---|---|
300<A≤800 | ≤0.50 |
A>800 | ≤0.40 |
2、窗墙比
3、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6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 (可权衡)
3.1.7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可权衡)
4、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参数
5、透光围护结构热工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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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0-1~表3.1.10-6的规定。 **(可权衡) ……
表3.1.10-4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外窗 | 传热系数K [W/(m²·K)] | 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东、南、西向/北向) | |
---|---|---|---|
屋面 | ≤0.40 | - | |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 ≤0.60 | |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 ≤0.80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0.70 | - | |
单一立面外 窗(包括透 光幕墙) | 窗墙面积比≤0.20 | ≤3.00 | ≤0.45 |
0.20<窗墙面积比≤0.30 | ≤2.60 | ≤0.40/0.45 | |
0.30<窗墙面积比≤0.40 | ≤2.20 | ≤0.35/0.40 |
本文最后更新: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