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rance
功能组合
住宅+底层配套
2019.06
TIP
江苏省住宅首层可以做专供上部住宅配套使用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
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2.2.1 住宅首层设有超过2.2m的非机动车库,此楼是否还可以按住宅设计?还是要按住宅和其他功能合建?(《建规》5.4.10条)
答:该首层非机动车库确为专供上部住宅配套使用时,不影响该住宅建筑的使用性质,但因高度超过2.2m,应计入建筑高度。
2.2.4 高层住宅底部是否可以设置一~三层储藏室(为上部住宅服务)?
答:住宅底部不应设置三层储藏室。当住宅底部设置超过一层的住宅用储藏室时,应按综合楼考虑。
住宅+商业网点
2019.06
一、商业网点——位置
TIP
多数地区要求商业网点只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特别要求(举例):
江苏: 对网点有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方的要求。必须在住宅下。
长沙: 详《长政发【2018】12号》
浙江: 基本只要符合商业网点的特征,都可适用于商业网点的要求。(浙公通字[2017]89号 192条)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解释:……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DB32 3920-202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8.5.3 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 m²。与住宅建筑毗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 m²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TIP
江苏省:按《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2.19条、2.3.1.3条、2.3.3.17条,网点必须设在住宅下部。
长政发【2018】12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
3.5.10.2 居住用地内配套的商业服务性建筑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且原则上应集中独立设置;总建设净用地面积≤2公顷且确无独立设置条件的则须集中设置,若其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置的,该部分配套商业建筑最多仅一个方向可超出其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上述所有配套商业建筑临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该条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且≤70米。大型居住项目配套的商业服务性建筑可按城市道路分割的地块分别集中独立设置并符合上述规定。 3.5.10.3 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商业铺面,其单栋建筑长度应≤70米,且须在主体建筑(包括裙房)正投影范围内设置宽度≥3米、层高≥3.6米的骑楼,并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
浙公通字[2017]89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192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二、商业网点——功能
TIP
有些地区要求商业网点只能是规范规定的功能。(特别不能做居家养老服务用房)(GB50016-2014,2.1.4条文解释: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浙江省基本对功能没有特别的限制。(教育机构见9.8.4条)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9.8.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²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范的要求。
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2.2.2 住宅下方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满足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答:商业服务网点的内容范围在《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2.0.41条的条文说明里已明确,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范畴,不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DB32 3920-202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6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等标准的要求设计。
后来又可以了
江苏省商业网点可以有老年人照料设施功能。
三、商业网点——防火分隔
按国标。注意商业网点的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无喷淋时需不小于1200,有喷淋时需不小于800。
有些地区(比如江苏)对窗间墙有1米的要求。
如武汉,明确不要1米。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接下页)
DB32 3920-202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相邻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8.2条的规定。
8.8.2 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户与户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标准表8.3.1的要求,构造应牢固、完整,且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住宅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住宅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1.1.4 疑难点:住宅两个相邻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开口及安全出口是否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6.4条中1m的要求?
解答:不要求。此条文是对步行街两侧商铺的要求。
四、商业网点——疏散距离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11 (接上页)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5.17 注: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TIP
国标为22米。多数地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以按27.5米。(不允许的理由为并非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喷,不满足5.5.17之注3)
(江苏省)2016年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7 住宅内设置的两层商业服务网点,如果内部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1条要求二层最远点到一层直通室外的出口距离不大于22m?疏散距离可以算到封闭楼梯间吗?
答:住宅建筑下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二层最远点疏散距离仍应算至一层疏散外门,与楼梯间形式无关。
DB32 3920-202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3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标准表8.7.2中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的住宅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分隔单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五、商业网点——楼梯
国标“图示”(18J811-1 P5-39)中为1.1米宽,踏步通常可以按“其他建筑”260×170。不认可图集的地区应专门咨询。
江苏为1.00m(标准最低);
浙标为1.20m,踏步一般可按“其他建筑”260×170。
DB32 3920-202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5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m。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9.8.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TIP
浙江省设封闭楼梯间且楼梯间在底层应直通室外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可以算到楼梯间门。(浙消[2020]166号 9.8.1.3)
图集18J811 P5-39、P5-40的算法和浙公通的要求一致。
六、商业网点——层高
TIP
国标没有限制。
浙江省总高度不能大于7.8m。
江苏省两层总高度不能大于7.5m。
2020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
1.2.4、住宅下部设置两层商业网点的建筑,其底部两层总层高是否有限制要求?当底部网点总层高超过 7.5m,是否会认定为其层数按照建筑层数折算下来超过两层,从而此底部的商业不符合商业网点的设置要求,则建筑定性将有较大变化?
答:两层商业网点总层高超过 7.5m 时,按高度应折算为 3 层,不符合商业网点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住宅+非商业网点
2019.06
一、做不成商业网点可能会碰到的问题
TIP
如果住宅下部做不成商业网点,就要看5.4.10。
需要注意的点:
- 住宅和公建的高度控制点不同。
- 外墙保温材料的不燃烧等级。
- 总图上消防车道公建比住宅要求高。
建筑类别 | 外墙保温(无空腔) | 消防救援 | |||
---|---|---|---|---|---|
高层 | 一类高层 | B1级 | A级 | ||
住宅 | >27 | >54 | 27-100 | >100 | 一个长边 |
公建 | >24 | >50 | 24-50 | >50 | 环通或两个长边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二、举例
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2.3.4.33 高层住宅下部两层办公的楼梯根据《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一层楼梯间门是否需直接对外?可否按第5.5.17-2条的规定执行?
答:可以。
TIP
这一条仅江苏省适用。按5.5.17.2,只适用于4层以下的建筑。
高层公建+裙房
2020.07
一、国标
GB50016-2014 (2018年版)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1……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
一类 | 二类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高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高度建筑5.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条文说明:……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TIP
一类第2项有多种歧义:
- 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应为一类。(最严,只要组合,统统一类。1000只限定商展电邮金,“和”表并列关系)
- 满足:1、高度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2、性质为商展电邮金,或其他多种功能组合。(1000限定商展电邮金和组合建筑,“和”为并列关系。和旧版意思接近,此解释比较合理。)
- 高度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展电邮金、且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才是一类。(“和”表交集关系)
GB50016-2014 (2018年版)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TIP
↑ 规范没说防火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一般认为可以开甲级防火门窗,但不能开设防火卷帘。 (理解同浙公通第11条)
GB50016-2014 (2018年版)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8J811-1,5.5.12的注释5: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图集中这一条算不算就不知道了。)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浙江省
浙消[2020]166号
1.5.2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5.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1.5.3)
1 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 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 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楼板分隔;
4 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 国标(裙房部分):
裙房特征 | 防火分区 | 楼梯形式 | 疏散宽度 | 消防电梯 |
---|---|---|---|---|
裙房(主体投影范围外)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无开口) | 按多层 | 按多层 | 按多层 | 不需要 |
裙房(主体投影范围外)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门窗 | 按多层 | 按多层 | 按高层 | 不需要 |
和主楼不分隔的普通裙房 | 按高层 | 封闭楼梯间 | 按高层 | 不需要 |
- 浙标(裙房部分):
裙房特征 | 防火分区 | 楼梯形式 | 安全疏散 | 消防电梯 |
---|---|---|---|---|
裙房(主体投影范围外)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门窗 | 按多层 | 按多层 | 按高层 | 不需要 |
高层和下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完全分开、窗槛墙不小于4米 | 按多层 | 按多层 | 按多层 | 主楼部分层层开门 |
注:耐火等级一幢建筑只有一个(不区分裙房)。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按高层。
公建的其它功能组合
2020.06
一、不能同一幢楼的情况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允许与仓库、生产场所组合建造,不允许设置经营、制作与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以减少火灾危害。
本条规定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不包括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需要各自独立疏散的情况
JGJ36-201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5.2.2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1.4.1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三、不能同一层的情况
JGJ/T 67-2019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5.0.2 办公综合楼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共用。
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2.3.4.51 办公、公寓、旅馆是否可以共用核心筒疏散楼梯?
答:办公、公寓、旅馆在同一平面层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上下楼层分别设置时可共同使用核心筒内的疏散楼梯。
本文最后更新: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