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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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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50033-2013,采光设计规范中“应”的范围:住宅、教育、医疗、办公、图书馆、旅馆、博物馆、展览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工业建筑。(前三类有强条)
INFO
出版年: 2012-5
页数: 349
ISBN: 9787510904448
采光等级
2018.08 (最后更新于2020.09)
一、自然采光和日照
自然采光 | 日照 | |
---|---|---|
目的 | 满足室内人员视觉功能要求 | 满足室内人员的光照要求 |
考虑范围 | 顶部+侧面+主动采光 | 侧向外窗 |
评价标准 | GB50033 | GB50180、GB/T50947 |
评价指标 | 采光系数 | 日照时数 |
窗地比 | 有要求 | 无要求 |
模拟环境 | 全阴天(漫反射) | 典型日(冬至日或大寒日) |
光源类型 | 天空扩散光 | 太阳直射光 |
二、采光设计标准——规范历史
自然采光 | 日照 | |
---|---|---|
GB 50033-1991 |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 与民用建筑无关 |
GB/T 50033-2001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 推荐标准 |
GB 50033-2013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 大部分的民用建筑适用 |
三、中国光气候分区
天然光状况相差甚远,丰富区和不足相差约50%。
表中的每一列K值和照度值相乘,都差不多等于15000。
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3.0.4 光气候分区应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应按表3.0.4采用。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光气候区 | I | II | III | IV | V |
---|---|---|---|---|---|
K值 | 0.85 | 0.90 | 1.00 | 1.10 | 1.20 |
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Es(lx) | 18000 | 16500 | 15000 | 13500 | 12000 |
光气候分区与“中国建筑气候区划(算日照)”没有对应关系。
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3.0.3 各采光等级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采光等级 | 侧面采光 | 顶部采光 | ||
---|---|---|---|---|
采光系数标准值(%) |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采光系数标准值(%) |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
I | 5 | 750 | 5 | 750 |
II | 4 | 600 | 3 | 450 |
III | 3 | 450 | 2 | 300 |
IV | 2 | 300 | 1 | 150 |
V | 1 | 150 | 0.5 | 75 |
注:
1 工业建筑参考平面取距地面1m,民用建筑取距地面0.75m,公用场所取地面。
2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适宜和于我国III类光气候区,采光系数标准值是按室外设计照度值15000lx制定的。
3 采光标准的上限值不宜高于上一采光等级的级差,采光系数值不宜高于7%。
TIP
光气候区中的“I、II、III”和采光等级的“I、II、III”是不同的概念。
(条文解释)随着采光等级的提高,侧面采光和顶部采光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越来越接近。
采光要求(住宅、教育)
2018.08 (最后更新于2020.09)
TIP
采光系数要求中涉及强条(卧室、起居室(厅)2.0%,普通教室3.0%),如无软件计算,无法直观评估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按规范满足窗地比的要求。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旧版中有窗地比的要求,新版中去掉了,以《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为依据。
一、采光标准值要求(住宅、教育)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3 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3的规定。
采光等级 | 场所名称 | 侧面采光 | |
---|---|---|---|
采光系数标准值(%) |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
IV | 厨房 | 2.0 | 300 |
V | 卫生间、过道、餐厅、楼梯间 | 1.0 | 150 |
4.0.4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II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
4.0.5 教育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5的规定。
采光等级 | 场所名称 | 侧面采光 | |
---|---|---|---|
采光系数标准值(%) |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
III | 专用教室、实验室、阶梯教室、教师办公室 | 3.0 | 450 |
IV |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 1.0 | 150 |
二、窗地比
如果确定窗洞大小?
“窗“是指洞口尺寸,不必考虑窗框的面积。 (↗ 详3.0.3条文解释,对于III、IV、V级,各因素折减后仍有18%至77%的余量。方案估算的要求应指窗洞。)
窗地比应乘光气候分区系数K。
当窗外有超过1米的固定挑檐时,应软件计算。
采光口离地高度取0.75。(住宅可能可以0.50)
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3.0.3(条文解释)……编制组在原始统计结果的基础上,考虑一般情况下玻璃洁净度以及窗框挡光因素,对原始数据进行了折减计算,将原始数据分别乘以折减系数0.675(窗污染系数0.9乘以窗结构挡光系数0.75),室外遮挡系数0.8(按常规的建筑日照间距折算),最终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采光等级 | 侧窗窗地面积比 | 采光系数平均值(%) |
---|---|---|
I | 1/3 | 5.33 |
II | 1/4 | 4.32 |
III | 1/5 | 3.55 |
IV | 1/6 | 2.78 |
V | 1/10 | 1.77 |
本标准侧面采光各采光等级I、II、III、IV、V对应的采光系数平均值分别为5、4、3、2、1(%)),相当于模拟计算数值取整的结果。
6.0.1 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对III类光气候区的采光,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可按表6.0.1进行估算,其他它气候区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采光等级 | 侧面采光 | 顶部采光 | |
---|---|---|---|
窗地面积比(Ac/Ad) | 采光有效进深(b/hs) | 窗地面积比(Ac/Ad) | |
I | 1/3 | 1.8 | 1/6 |
II | 1/4 | 2.0 | 1/8 |
III | 1/5 | 2.5 | 1/10 |
IV | 1/6 | 3.0 | 1/13 |
V | 1/10 | 4.0 | 1/23 |
TIP
←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查左表,窗地面积比要达到1/6,通常要求还是按GB50096-2011,7.1.5中的1/7。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7.1.3 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揩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TIP
↑ 旧版为“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新版的要求为软件计算。
三、住宅(窗地比要求)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1.18 居住建筑的主要 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条文解释:条文中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值是按III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他光气候区或采用其他类型窗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
DB33 1006-2017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TIP
→ 浙江省窗地比1/7的要求不是严谨的,应为1.1/7。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条文解释:住宅平面设计不宜利用大进深的凹口采光。当受条件,卧室、起居室、厨房利用凹口采光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凹口的净宽与进深之比不宜小于1/4。
2 双排布置外窗的凹口净宽不宜小于1.80m;单排外窗的凹口净宽不宜小于1.20m。)
DGJ32 26-2017-J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5.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7。
四、幼儿园、中小学(窗地比要求)
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采光等级 | 场所名称 | 采光系数标准值(%) | 窗地面积比 |
---|---|---|---|
III | 活动室、寝室 | 3.0 | 1/5 |
多功能活动室 | 3.0 | 1/5 | |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3.0 | 1/5 | |
睡眠区、活动区 | 3.0 | 1/5 | |
V | 卫生间 | 1.0 | 1/10 |
楼梯间、走廊 | 1.0 | 1/10 |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TIP
← GB50033-2013 对幼儿园和中小学的采光系数和窗地比的要求也是3%和1:5。
非III区要乘系数。
GB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房间名称 | 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 |
---|---|---|---|
普通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 合班教室、阅览室 | 课桌面 | 2.0 | 1:5.0 |
科学教室、实验室 | 实验桌面 | 2.0 | 1:5.0 |
计算机教室 | 机台面 | 2.0 | 1:5.0 |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 地面 | 2.0 | 1:5.0 |
办公室、保健室 | 地面 | 2.0 | 1:5.0 |
饮水处、厕所、淋浴 | 地面 | 0.5 | 1:10.0 |
走道、楼梯间 | 地面 | 1.0 | --- |
TIP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五、采光计算
查表法
以南京普通教室为例。假设外窗开窗方式同南外(窗地比不足1/5);窗外无超过1米的遮挡;进深8.2米;层高3.6米(考虑有吊顶)。查《GB50033-2013》附录表C.0.1。
查表得采光系数平均值接近2.5%。(不满足,南京需要3.3)
公式法
在窗外无遮挡的典型情况下,还可以用规范中6.0.2的公式计算。
(需可见天空角度,各表面反射比,窗总透射比)
从计算方法可大致判断,南面无遮挡、窗地比符合规范的情况下,采光系数可达标。
南面形体复杂时,可见天空角度比较关键,楼层越低,计算越不利。
规范里的这两种方法都只能计算标准情况下的采光率,情况复杂时需要建模软件计算。
本文最后更新: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