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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配套
居住区配套的配建面积及服务半径应符合规划条件及规范要求。
总原则:配套设施集中布置
TIP
居住区设计基本相当于5分钟生活圈至居住街坊的规模。五分钟生活圈指1500~4000户,对应人口0.5~1.2万人。(GB50180-2018,2.0.4)
五分钟生活圈的配套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
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查5.0.3。配套设施设置按附录B,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按附录C。(一般建筑设计按规划条件中的规定指标即可。)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²。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老年人设施的部分相关规范提示
适用 | 规范 | 备注 | ||
---|---|---|---|---|
国家 | 建标143-2010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 2011-03-01 | |
国家 | 建标144-2010 |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 2011-03-01 | |
国家 | GB50180-201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 2018-12-01 | 代替GB50180-93(2016年版) |
国家 | GB50437-2007(2018版) |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年版) | 2019-05-01 | 2018修订版 |
国家 | JGJ450-2018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2018-10-01 | GB50867和GB50340废止 |
国家 | GB50016-201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 2018-10-01 | 2018修订版 |
国家 | GB50352-2019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 2019-10-01 | 代替GB50352-2005 |
浙江 | DB33/1100-2014 |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 2014-10-01 | |
浙江 | DB33/T 1125-2016 | 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标准 | 2016-12-01 | |
浙江 | 浙消[2020]166号 | 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 2021-03-01 |
2、适用规范
- 居住配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通常规模小,无床位,是否算是“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遵守哪些规范?
TIP
18 年更新的各规范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称呼及配建要求趋于统一。
确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后,需遵守的规范就较明确了。
因“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因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若非地方规定明确允许,不应该放在商业网点中。
适用规范:
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标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day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等的统称。
3、配建面积
TIP
按五分钟分生活圈的标准,居住区需要配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面积不小于350方,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一般面积会在规划条件中给出。
即使我们做的居住区面积和人数指标达不到五分钟生活圈标准,但如果规划条件中要求面积大于350方,设计时也应认定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咨询)
GB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年版)
3.2.4 服务人口为0.5万人~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选址、室外场地和道路
选址:
居室不低于冬至日2h。
室外活动场地(坡度不大于2.5%)有日照要求。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浙江省)
救护车到达主入口。
首选平坡入口,高差要小,无障碍坡道坡度不能超过1/12。
→ JGJ450-2018,6.1.3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梯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0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JGJ 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4.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2 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4.3.2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DB33/1100-2014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5.0.3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划的室外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休憩空间。……
1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3 ……其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连续日照不小于1小时,……
7.6.1.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中主要生活服务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时。
6.1.5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年版)
5.2.1 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坡度不应大于2.5%。
5、浙江省内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TIP
多数地方养老服务用房不可以做成商业网点,但浙江省可以。
浙江省项目,可以划分成300方以下的网业网点(集中布置)全部放在底层,符合国家规范比较容易。
若一定要放在非底层,只依据《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的要求进行设计时应及时咨询地方实施细则。
面积为套内面积,不含公摊。大于30方时,应布置专用卫生间。
按2‰的比例,配>350方的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区,住宅总面积大于17.5万方,实际户数大于1500户,满足五分钟生活圈的条件。
DB33/1100-2014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3.0.1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1.1 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4.2.4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空间组织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并宜满足类似功能间灵活转换的需求。卫生间规模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套内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时,可借用同一楼层的卫生间,但其服务半径不得大于50米。
杭民发[2020]91号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
二、配建指标
1.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规划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2.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服务圈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配置,有条件的鼓励参照新建住宅小区执行。
3.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圈集中配置,每6000~8000户配建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应达到2000~3000平方米,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建1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4.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1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村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9.8.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范的要求。
6、防火分隔、独立交通和对外出入口
TIP
- 老年人日间照2料中心应和其它部分防火分隔。(GB50016-2014的2018修订版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大量修订和新增条目。此处仅针对住宅区配套常见情况。更多内容应详读规范。)
- 建规中并无专用楼梯的要求,但图示有。(浙公通有70%的要求)
- JGJ450,3.0.3可认为人流组织要求,非消防要求。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6.2.2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9.2.4 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7、老年人照料设施——楼梯、电梯
TIP
楼梯需与敞开外廊连通或封闭。净宽≮1.20m,应无障碍楼梯。(JGJ450,6.1.1)踏步公共建筑为320x130。
二层一定要有电梯,且为担架电梯。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电梯不应与居室和休息室相邻布置。
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8.10
楼梯类别 | 最小宽度 | 最大高度 | |
---|---|---|---|
老年人建筑楼梯 | 住宅建筑楼梯 | 0.300 | 0.150 |
公共建筑楼梯 | 0.320 | 0.130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5.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6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5.6.7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8、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它
TIP
走道净宽(双侧扶手);A级保温材料; 窗地比;门净宽等
另外无障碍要求、地面防滑性、允许噪声级、撞击声压值等都有更高要求。
建标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6.7.4A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5.6.3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0m且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7.3.1 老年人用房的门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5.7.3.3 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门不应小于1.10m。
5.7.3.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DB33/1100-2014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6.1.6 连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宜小于1.80米,走廊两侧墙面应安装扶手,并且连续布置。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缓坡楼梯,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米,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在楼梯顶休息平台不影响疏散处宜设置一处办轮椅位;踏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社区卫生服务站
TIP
注意布置在建筑底层。
设计规范详建标163-2013
参考图集详 08SJ92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建标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m²。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社区服务站
TIP
设计规范详建标167-2014
参考图集详 08SJ92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建标167-2014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第十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房屋建筑应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
第十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分别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物业管理用房
TIP
物业管理用房为地方规定,详各地要求。
注:杭政函[2009]110号 关于执行《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公告(2009.07.13)中有配套面积要求,可参阅。
只有一个业主的项目要不要设物业管理用房?比如幼儿园、中小学校等。
● 条例没有明确说不用设。但规定了业主可以实行自我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业主自己同意(只有一个)就可以改变用途。设置权已经在业主方。实际建筑设计过程中此类项目基本都不设。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10.01)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文化活动站
TIP
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属于开发商,通常建筑设计只预留面积和位置并通过规划认可。如山东荣成江南里项目(配套面积不大),我院已经收到来自“开发办”针对配套设施的修改意见。后续项目应引起注意。
随着配套设施面积要求越来越大,全部建成后二次设计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因素。
内部划分、荷载及上下水位置、采光通风、空调机位预留等,需咨询甲方,明确深度要求。
1、国标配建要求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2、浙江省要求
建规发[2018]349号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1.0.4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1.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1.2 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 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
5.1.1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5.1.8 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5.1.9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生活垃圾
2020.10(最后更新于2021.05)
1、相关规范
设计
编码 | 名称 | |
---|---|---|
国 | GB 50180-201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
国 | CJJ 179-2012 |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
国 | CJJ/T 47-2016 |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
国 | CJJ 27-2012 |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国 | CJJ 205-2013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
国 | GB 51260-2017 |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
浙 | DB33/T 1222-2020 | 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 |
湖州 | 湖政办发[2017]97号 | 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分类及其它
编码 | 名称 | |
---|---|---|
国 | GB/T 19095-2019 |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国 | CJ/T 280-2020 |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
国 | CJJ/T 125-2008 |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
浙 | DB33/T 1166-2019 |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
2、居住区配建要求
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设施 名称 | 单项规模 | 服务内容 | 设置要求 | |
---|---|---|---|---|
建筑 面积 | 用地 面积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 | 6~10 | 居民可再生物资回收 | 1) 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m²,其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
生活垃圾收集站* | - | 120~ 200 |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 | 1)居住人口规模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 (2)采用人力收集的,服务半径宜为400m,最大不宜超过l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
C.0.3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设施 名称 | 单项规模 | 服务内容 | 设置要求 | |
---|---|---|---|---|
建筑 面积 | 用地 面积 |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 | - | 居民生活垃圾投放 | (1)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的密闭方式; (2)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 (3)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m²; (4)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² |
3、服务半径
TIP
垃圾收集点:城市70m;镇(乡)100m;村庄200m。
收集站:人力0.4kn以内,最大1km;小型机动车2km。
CJJ 179-2012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3.2.1 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5000人的居住区,可与相邻区域提前规划,联合设置收集站。
3.2.2 大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与相邻区域提前规划,联合设置收集站。
3.2.5 收集站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超过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km。
CJJ 205-201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5.2.1 城市、镇(乡)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设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等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2 镇(乡)生活垃圾收集点宣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
3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宣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5.3 垃圾收集站
5.3.3 人力收集方式的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 ;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镇(乡)和村庄的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大。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3.2 城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4、面积及位置要求
TIP
垃圾收集站:不小于80m²。
浙江省有明确的面积要求。
湖州市应同时满足市标和省标。
杭城管局[2019]146号有80方的要求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3.4 垃圾容器间设置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m²,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l0m²。
4.2.6 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²。
CJJ 205-201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5.2.4 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 固定垃圾池、袋装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生活垃圾收集点主要指标
类型 | 占地面积(m²) | 与相邻建筑间隔 (m) | 绿化隔离宽度 (m) |
---|---|---|---|
垃圾桶(箱) | 5~10 | ≥3 | - |
固定垃圾池 | 5~15 | ≥10 | ≥2 |
袋装垃圾投放点 | 5~10 | ≥5 | - |
注: 1占地面积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 占地面积含绿化隔离带用地。
3 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收集点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容器外壁起计算。
5 袋装垃圾投放点仅用于不适合设置垃圾桶(箱)、垃圾池等的地区;垃圾袋的材质应统一、标准化。
DB33/T 1222-2020 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
4.0.2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日常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超过70m,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m。室外收集点与相邻建筑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0.3 生活垃圾收集点占地的长度不宜小于2.5m,宽度不宜小于1.0m,垃圾收集容器数量不宜少于3个。每个收集点应配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按共享原则配置。
4.0.4 有害垃圾收集点的数量不宜少于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细化分类的可回收物收集点可选择在收集房、小区物业用房内设置。
4.0.5 收集点数量应以收集点占地面积、收集容器容量和数量为基础,按住宅小区人口数、垃圾日排放量以及清运频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规定计算,并应满足垃圾分类种类和本标准第4.0.2条服务半径的要求。
4.0.8 独立式收集房距离住宅楼不应小于8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外围宜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2m。
4.0. 10 收集房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其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8万m²或居住人口不大于2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60m²;
2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2万m²或居住人口不大于3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80m²;
3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6万m²或居住人口不大于4000人 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100m²;
4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万m²或居住人口不大于5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120m²。
4.0.11 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的存放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应分类存放。存放点的占地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m²的住宅小区,不宜小于30m² ;
2 建 筑面积大于10万m²的住宅小区,不宜小于50m²。
湖政办发[2017]97号 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三) 垃圾清运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生活垃圾清运房应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10万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清运房应不少于7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清运房应不少于80平方米。
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点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点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采用人工收集的垃圾清运房,服务半径宜在200米以内;超过200米的,建议物业公司配备小型机动车。采用压缩式垃圾车转运的垃圾清运房,其建筑高度不少于6米,采用小型机动车转运的,其建筑高度不少于3.5米;垃圾清运房门宽不得少于3米。
5、垃圾排放量及面积计算
TIP
居住区按最小值算就是0.5kg/人·天
居住区最常见的垃圾桶为240L。
CJJ 179-2012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4.1.4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 收集站日收集能力(t/d); —— 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取值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实测值时,一般可采用1~1.4; —— 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 —— 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居住区可取0.5~1,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取0.3~0.5。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3.3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INFO
垃圾日产量及容器容积和数量计算方法见CJJ179-2012和CJJ27-2012,国家规范中没有明确对应建筑面积。
应关注地方规范,或建筑面积会直接在规划条件中给出。
CJJ 179-2012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4.1.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规模(t/d) | 占地面积(m²) | 与相邻建筑间隔(m) | 绿化隔离带宽度(m) |
---|---|---|---|
20~30 | 300~400 | ≥10 | ≥3 |
10~20 | 200~300 | ≥8 | ≥2 |
1O以下 | 120~200 | ≥8 | ≥2 |
CJ/T 280-202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3.2 额定载荷rated load试验平均容重与标称容积之积,试验平均容重取0.4×103kg/m3。
4.1.2 桶体容积 按标称容积分为10L,60L,120L,240L,660L和1100L。
6、常见要求
TIP
- 应注意选址;做够面积;设置给水、排水、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设施。
- 生活垃圾、餐饮垃圾、装修垃圾,需分开设置。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4.5.3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2 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3 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条文说明:4.5.3 本条是关于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要求,也是落实国家垃圾分类、减少污染、浪费的措施要求,垃圾分类储存是当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基地内设置的垃圾收集站房需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特点和垃圾的储存量,合理确定垃圾收集站房的空间高度和面积,且设置必要的清洁、垃圾处理设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地内的垃圾收集站房均为垃圾临时存放场所,故应为环卫垃圾车装载、运输垃圾提供必要的场地条件。
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6.2.5 垃圾收集站(点)不得出现污水无序流淌现象,被垃圾和污水污染的地面应及时冲洗,冲洗水应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接排至雨水沟和路面。
CJJ 179-2012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7.1.2 收集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 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第二十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
7、其它问题
TIP
垃圾房能否仅用卷帘门?
- 分类收集的垃圾房应为丙类。
- 卷帘设在外墙外侧时也可以。但通常配建的垃圾房门洞不大,很少把卷帘装在外墙外侧。故垃圾房一般不应采用卷帘门。
CJJ/T 47-2016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5.0.7 转运站防火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转运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丁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险级考虑;对于具有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综合型转运站的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设施,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考虑。
(条文解释:……生活垃圾转运站作业中各环节(车辆运输、卸料、压缩、转运)不存在易燃烧环节,卸料地坑或卸料容器中的垃圾不长期存放,基本为日产日清,不易产生可燃性气体。生活垃圾含水率一般在50%左右,属于常温下使用或加工(即卸料、压缩、转运过程)难燃烧物品,故应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为丁类。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可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但是对于具备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的综合型转运站,其中可回收物多为纸张、塑料等易燃物,故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设施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升至丙类,并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条文解释:考虑到仓库内的人员一般较少且门洞较大,故规定门设置在墙体的外侧时允许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但不允许设置在仓库外墙的内侧,以防止因货物翻倒等原因压住或阻碍而无法开启。对于甲、乙类仓库,因火灾时的火焰温度高、火灾蔓延迅速,甚至会引起爆炸;故强调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侧拉门或卷帘门。)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原则上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可相应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四、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m2。托育服务用房参照此部分用房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六、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每托位宜为2m2~5m2,……
八、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绿化用地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绿化用地面积每托位不宜低于1.5m2~3m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有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杭卫发[2022]61号 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办法
二、配建要求
(一)总体要求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属于社区级服务设施,与幼儿园、社区卫生站、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配套用房等共同构成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设置确有困难的,或托育需求较低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至500-800米。
多个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联合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设施所在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先行启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分多期开发的,配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二)规划配建指标
新建居住区。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不少于15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200平方米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
已建居住区。已建居住区按不少于10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要求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已建居住区应根据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
产业园区。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处。
(二)其他要求
生均指标。新建居住区,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 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 平方米。已建居住区,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4 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低于3 平方米。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生均室外面积不宜低于2 平方米。若生均室外面积未达到最低要求,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 平方米。
设施规模。每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 人,且不超过10 个班。
甬政办发[2020]4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二)发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的标准,规划与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三)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一般情况下,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可采取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按托大班每班20人、18个月以上婴幼儿混合班每班18人的设置标准,……
体育设施
浙政发[2015]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三、政策措施
……(四)明确规划和用地保障。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温政办发[2020]29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创建浙江省体育现代化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具体任务 ……23. 新建居民区和社区按人均室外体育用地0.3平方米以上,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平方米以上规定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体育部门参与规划和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DB33 1239-2021 建设工程配建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标准
3.0.3房屋建筑工程应按建设用地面积每40000m2配建不少于一处移动通信基站;跨海跨江大桥主桥长度超过1500m应配建移动通信基站。移动通信基站配建数量应满足信号传输的技术要求。
3.0.4移动通 信基站天线设置高度距地不宜超过50m。
3.0.5当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配套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1航空港、铁路旅客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轮渡客运站;
2体育场馆、影剧院、大会堂、会展中心;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宾馆、商场和党政机关办公楼;
4单体建筑面积大 于0000m’的其他公共建筑;
5人 员经常活动的地下场所和电梯井;
6长度大于100m的隧道。
3.0.6配建移动通 信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等级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本文最后更新: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