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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举例居住区地下充停自行车库,其它情况可自行找到相关规范的相关条文。

杭建消【2024】109号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消防技术实施细则(试行) DB3301/T 0461-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

杭建消【2024】109号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消防技术实施细则(试行)

3.0.5 关于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 “分区域停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 与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分别划分在不同的区域; 2 区域之间除通道外应做好分隔,分隔要求和做法同3.0.6条第2款。

3.0.6 关于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 “充停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0.6】: 1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内应划分“充停单元”,每个“充停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m²; 2 “充停单元”之间除通道外应做好分隔,分隔要求和做法为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隔墙满砌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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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关于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 “分组停放”,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0.7】: 1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 “充停单元”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20辆; 2 组与组之间应做好分隔,分隔要求和做法如下: (1) 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隔断分隔; (2) 也可采用宽度不小于2m的隔离带(或通道)分隔,且隔离带(或通道)必须施画明显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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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

6.0.1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设置在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内,并应划分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

6.0.2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m²,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之间除通道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分隔。

6.0.3 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隔断或隔墙分隔。

本文最后更新: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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