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rance
人防工程
人防应建指标
1、国标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浙江省
INFO
防空地下室小于1000方时,可以易地修建。
做到五级可以申请折减面积。
人防面积达到1万方时可视情况设置物资库。
战时人防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
机动车位净面积应不低于25%。
浙人防办[2018]46号 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
3.居民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结建面积应当分别计算,其中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的,不需要执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 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范围内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者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三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浙人防办[2020]31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至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商业设施用地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单元控规规划人口人均物资库面积小于0.2平方米时,可以配建2个人民防空物资库。其他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可以配建1个人民防空物资库。住宅用地建设项目还应当满足出让地块内人员掩蔽面积已达到人均1平方米。
第十一条 经建设单位申请,防空专业队工程及其他抗力等级五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医疗救护工程可以按照应建面积60%核定。
重要经济目标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可以按照等额造价原则折抵区城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平时开发利用和战时防护效能。防空地下室战时人防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可人防工程减免的工程:
浙人防传[2009]39号 关于浙政发[2009]48号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贯彻意见
七月份,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并已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就贯彻落实该文件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问题。 文件规定的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系指在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的各类建筑。……
浙价费[2016]211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浙人防办[2020]31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 典型建(构)筑物 |
---|---|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 |
公益建筑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等 |
构筑物 |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
其他建筑物 | 1. 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2.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3. 物流项目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4. 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 |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4: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序 | 符合减免政策的情形 | 减免 | 依据 |
---|---|---|---|
1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免收 | 浙价费[2016] 211号 |
2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免收 | 浙价费[2016] 211号 |
3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减半 | 浙价费[2016] 211号 |
4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 减半 | 浙价费[2016] 211号 |
5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 免收 | 浙价费[2016] 211号 |
6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免收 | 浙价费[2016] 211号 |
7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 免收 | 浙价费[2016] 211号 |
8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 | 免收 | 浙价费[2016] 211号 |
9 |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 免收 | 浙价费[2016] 211号 |
10 |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减收 | |
11 | 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项目 | 免收 | 浙委[2009]56号 |
12 | 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教学活动面积超过50%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 减半 |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7] 799号) |
13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收 | 财税[2019] 53号 |
14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收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15 |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
人防设计要点
2020.06
1、分区面积
TIP
- 做建筑项目一般都是附建式人防工程。比较少碰到单建掘开式,浙江省对单建掘开式有放宽。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表3.2.6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m²)
工程 类型 | 医疗救 护工程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人员掩 蔽工程 | 配套 工程 | |
---|---|---|---|---|---|
队员掩蔽 | 装备掩蔽部 | ||||
防护单元 | ≤1000 | ≤4000 | ≤2000 | ≤4000 | |
抗爆单元 | ≤500 | ≤2000 | ≤500 | ≤2000 |
注:防空地下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2.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²)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建设发[2011]242号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4.1.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防护单 元应结合平时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防护单元划分满足表4.1.1要求:
工程类型 | 人员临时掩蔽 | 物资临时掩蔽 | 交通干(支)道 |
---|---|---|---|
防护单元面积(m²) | ≤ 10000 | ≤20000 | 不划分 |
2 多层掘开式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
2、掩蔽人数
TIP
- 当疏散宽度不足的时候,有时希望掩蔽人数能少一点,浙江省有掩蔽面积不能小于建筑面积的60%的规定。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2.1……表3.2.1-2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项目名称 | 面积标准 | ||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装备掩蔽部 | 小型车 | 30~40m²/台 |
轻型车 | 40~50m²/台 | ||
中型车 | 50~80m²/台 | ||
队员掩蔽部 | 3m²/人 | ||
人员掩蔽工程 | 1m²/人 |
注: 1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建设发[2011]242号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3.0.4 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临时掩蔽人数按建筑面积每人3m²确定,且每防护单元容纳人数不超过2000人。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的净宽之和按每百人不小于0.15米计算确定。
浙人防办[2020]31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平时开发利用和战时防护效能。防空地下室战时人防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3、出入口宽度
TIP
人员掩蔽0.30m/百人,每樘门≤700人。
人防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宽度不应小于2米。(3.3.5.2)
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口看3.3.1.3。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3.1 防空地下 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人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²时;
3.3.8 人 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人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人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人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条文解释:本条中的战时出人口系指在空袭警报之后,供地面上的待掩蔽人员能够直接进人掩蔽所的各个出入口……为了避免人员过于集中,条文规定一樘门的通过人数不超过700人。因此即使门洞宽度大于2.10m,也认为只能通过700人。对于两相邻防护单元的共用通道、共用楼梯的净宽,可按两个掩蔽人口预定的通过人数之和确定,并未要求按两个掩蔽人口净宽之和确定。……)
4、柴油电站
TIP
- 一般超5000方需要移动柴油电站。
- 一般超1万方需要固定电站或按项目人防核定表。
- 人防柴没电站可以放在地下三层。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²。
7.7.2 平战结 合的防空地下室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2)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
5、内装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项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6、人防门
尽量采用钢筋砼人防门(详地方要求),钢筋砼人防门的问题是,门洞只有2000高,不满足疏散要求。
金华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要点(试行)(2022.1修订版)
(四) 工程类别要求 目前,《金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0-2035 )》及省、市人防专项 规划正在编制,全市拟调整为全部按甲类人防工程设防。相关规划批复以前,鼓励全市新批人防工程按甲类设计。 若今后上级有相关规定出台,则从其规定。 (七) 甲类人员掩蔽工程的人防门需采用钢筋砼人防门 主要考虑甲类工程出入口部须满足防早期核辐射求,钢结构人门的钢板厚度难以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故甲类人员掩蔽工程中结构人防门不建议选用。 而用于临战封堵 而用于临战封堵而用于临战封堵宽度超过2米的人防门,按总参图集为钢结构人防门,主要考虑开启和安装方便,此时须做好核辐射处理(内侧砌筑密闭砖墙和封堵外侧堆垒砂袋) 。
人防门的安装尺寸要求
人防口部均应有放大平面,人防设备均应画剖面。
只画非人防区域时,应检查开向非人防区的人防门门前结构、设备物体。
INFO
→ 人防门无法完全打开,碰到了汽车坡道。
INFO
→ 某人防外包项目,非人防区的梁挡住了吊钩,管道影响门的开启。

设备安装要求:
- 人防门的门前的留空位置应为宽、深、高尺寸形成的立体空间。如下图图集所示:
预留净空为(B+2C)宽X(B/2+600)深X(H+D)高

正确示例:
- 在人防门前画出开启区域,结构、设备均应避让。避免各专业图纸矛盾,减少碰撞产生。(平面图上均要求示意开启区域)

- 避免矛盾:虽然在人防门前画了开启区域,但区域内还出现了门厅的墙体。如果此墙不影响门的开启,应更精确地计算并修改填充区域,或把墙移出填充区,不应在图面上就出现矛盾。

人防工程标识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
7.1 按照本规定标准化设置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应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在项目设计建筑专业战时平面图上,明确人防工程标识牌的具体种类和安装位置;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时,兼顾进行人防工程标识技术审查。
本文最后更新:2024-05-13